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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847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8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通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广东普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芳,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璇,女。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仁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广东仁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通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芳、陈某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通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深圳市通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通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782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赖 建 华

审 判 员 李 飞

审 判 员 刘 向 军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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