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731号 (2)
被上诉人陈春林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投资网店合股协议共同经营网店"美凝时尚俱乐部",据此可确定双方存在合伙关系。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签订投资网店合股协议之前即已独立注册网店"美凝时尚俱乐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投资网店合股协议未对该网店的注册登录权进行约定,故可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利用该网店进行合伙经营,双方的投资并不包括该网店注册登录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合伙关系已实际解除,其后双方需对合伙财产进行处理,因网店注册登录权并非合伙财产,故上诉人要求将网店注册登录权进行分割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赖 建 华
审 判 员 李 飞
审 判 员 刘 向 军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唐 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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