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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54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奉新县XX运输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上诉人XX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被上诉人陈某某、被上诉人吴某某、被上诉人奉新县XX运输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7)深龙法民初字第8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XX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XX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审判长 廖 炜 冕
审 判 员 刘 向 军
代理审判员 马 小 虎
二О一О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 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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