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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409号 (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雄X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赖 建 华
审 判 员 李 飞
审 判 员 刘 向 军
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唐 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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