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598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5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上诉人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为XX豪园A3-401业主,被告为XX豪园A3-501业主,被告房屋位于原告房屋楼上。原告认为,2009年7月11日,由于被告的房屋漏水,水从天花流到原告房屋内,导致原告房屋顶篷天花一大片墙皮脱落,木地板大面积积水,导致拱起。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了相应的房屋照片予以证明。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照片予以否认。原告提交的深圳市XXX商业有限公司新洲分公司销售单、深圳市X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专用收款收据、深圳市福田XXXXXXX专卖店收据、深圳市XXX酒店有限公司住宿发票显示,原告为更换地板,花费木地板拆除费用1000元、瓷砖购买费用10135元、瓷砖铺砖费用1080元,在地板更换施工中,原告在宾馆住宿4晚,花费1075元。原告认为,原告更换的瓷砖价格比木地板便宜,且同样的木地板现在亦无法找到。第一次庭审后,法院至原告房产处实地查看,其客厅天花板有水渍痕迹。法院亦到XX豪园管理处了解相关情况,管理处工作人员向法院表示,事发后,原告向管理处反映了漏水情况,管理处亦电话告知了被告,并多次组织了原告与被告的租户进行协调。

原审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照片以及法院向XX豪园管理处了解的相关情况,法院确认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存在。被告所有的XX豪园A3-501房产地板漏水导致原告所有的XX豪园A3-401天花漏水,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被告应赔偿损失。原告为更换地板,花费木地板拆除费用1000元、瓷砖购买费用10135元、瓷砖铺砖费用1080元,在地板更换施工中,原告在宾馆住宿4晚,花费1075元,因原告提交了相应的单据,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上述损失予以采信,对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5000元后续维修费未实际发生,原告也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认为漏水属房屋质量问题或属租户责任,法院认为,被告系XX豪园A3-501业主,其主张的质量问题或租户责任属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余某某赔偿原告陈某某地砖购买费用10135元;二、被告余某某赔偿原告陈某某木地板拆除费用1000元;三、被告余某某赔偿原告陈某某瓷砖铺砖费用1080元;四、被告余某某赔偿原告陈某某住宿费用1075元;五、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被告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132元,由原告负担125元。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