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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592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5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巩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某,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麦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巩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麦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巩某某以欲与被上诉人麦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巩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巩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672元,减半收取9336元,由上诉人巩某某承担(上诉人巩某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8672元,本院退回9336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磊

审 判 员 黄 国 辉

审 判 员 廖 平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程(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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