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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44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邱 苏
审 判 员 李 君 贤
代理审判员 梁 波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门 旭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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