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444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4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负责人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原审第三人邓某某,男。
上诉人谢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邓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后,上诉人谢某某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同意其缓交至2010年2月7日的决定,并于2009年11月6日通知了上诉人谢某某。到期后,上诉人谢某某没有向本院缴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本案上诉人谢某某在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期满后未按通知交费,不履行缴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谢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邱 苏
审 判 员 李 君 贤
代理审判员 梁 波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门 旭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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