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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399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3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
原审被告陈某某,女。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原审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邱 苏
审 判 员 李 君 贤
代理审判员 梁 波
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门 旭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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