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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55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周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吴某,男。

委托代理人邬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8)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88元,由上诉人周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邱 苏

审 判 员 李 君 贤

代理审判员 梁 波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门 旭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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