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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612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6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XX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该司助理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男。

上诉人XXXXXX百货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一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XXXX百货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9日,以被上诉人韩某已与本案涉案产品的生产商XX市XXX食品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赖 建 华

审 判 员 李 小 丽

审 判 员 刘 向 军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瑜瑜(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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