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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430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4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负责人何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鄂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汪某某,男。

原审被告深圳市XXX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法务主管。

上诉人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汪某某、深圳市XXX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0年11月5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赖 建 华

审 判 员 李 小 丽

审 判 员 刘 向 军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瑜瑜(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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