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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四终字第150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四终字第1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广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坪地六联统×厂。

负责人:张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傅某某,该厂管理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董事长。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管某某,广东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坪地六联统×厂、香港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刘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由上诉人刘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邱明演

审 判 员 朱 萍 代理审判员 梁 乐 乐

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 洁(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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