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702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7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某,女。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蒋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盐法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原告方所有房屋为深圳市盐田区×附属宿舍×栋702(以下称702房),被告所有房屋为深圳市盐田区×附属宿舍×栋802(以下称802房),两套户型一致且上下相邻。深圳市盐田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出具说明,称2009年3月份原告方反映其702房厨房天花板漏水。被告在庭审中也确认702房厨房天花板漏水。802房厨房安装了热水器,用于洗澡。原告方聘请施工队对802房进行防水补漏施工,于2010年3月18日完工,原告方为此支付防水维修工程款1500元、税费86.25元,共1586.25元。

原审判决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关于702房厨房的漏水原因问题,因原、被告的两套户型一致,而802房厨房安装了热水器用于洗澡,按常理判断,与702房厨房的天花板漏水应存在因果关系,结合原告方提供的其他证据,法院认定802房厨房安装热水器用于洗澡造成702房厨房漏水,对被告称是由于房屋质量问题造成漏水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认可。被告作为涉案不动产所有方,其对不动产房屋的使用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现由于其所有的802房厨房安装热水器用于洗澡造成702房厨房漏水,对原告方造成妨碍或损失,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原告方支付施工费用及税费用于防水补漏施工,该施工本应由被告进行以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费用也应由被告支付,因此对原告方要求被告支付其施工费用1586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方要求租金的损失,因漏水部位为厨房,房间的其他部位并不漏水,并不必然导致原告方必须另租房屋,因此对原告方请求租金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但原告方厨房漏水势必对原告方造成生活不便,会给原告方带来一定损失,法院酌定被告需赔付原告方损失2000元。关于原告请求的厨房天花板修复费用及物品损失,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两项损失及数额,法院本应不予支持,但考虑到漏水会对厨房天花板及物品造成一定损坏,法院酌定原告方该两项损失为500元,由被告赔付。原告方请求误工费,因原告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收入的减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方起诉后变更的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承担长期漏水侵蚀原告与被告相邻楼板的损坏后果,因该项诉讼请求并不具体,法院对此不予处理。综上,被告需支付两原告施工费用1586元及赔偿两原告损失2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蒋某某施工费用1586元;二、被告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蒋某某2500元;三、驳回原告张某某、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张某某、蒋某某已预交,被告赵某某应将所负担之数8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张某某、蒋某某。

上诉人赵某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官只听被上诉人的片面之词。比如:被上诉人称2007年发现802房漏水,又发现上诉人己对房屋原结构进行了改动,将一套改为两套,并将原洗手间和厨房作了改造,不仅在原洗手间外增加一洗手间,还将原厨房改造成洗手间和冲凉房,改造后造成多处渗漏等。这完全是被上诉人一手编造,毫无事实依据。原审判决认定"802房厨房安装了热水器用于洗澡,按常理判断,与702房厨房的天花板漏水应存在因果关系",这种以"常理"、"因果关系"来判案的方式,是十分不认真、不科学、马虎、草率的。一审法官根本就没有到事发地点实地调查,走访邻里和楼上楼下的住户,而且上诉人没有安装热水器。802房卫生间、厨房是正常用水,没有截水、堵水、妨碍排水造成漏水的行为,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因此,原审判决的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鉴于房屋漏水、渗水问题是一个很复杂、多种因素造成的,所以应由权威技术机构、专家来鉴定(渗水、漏水问题已附有照片等)。该房屋使用已十七年之久,且从未维修、保养,厨房、卫生间又是用水多的地方,造成楼上楼下有一定的漏水、渗水是可能的,所以被上诉人告错对象,应告物业管理公司。因为业主每月上交的管理费中含有本体维修金,而且房屋还有养老基金,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进行本体维修,对房屋定期检查维护,但该栋楼房使用十七年之久,从未维修,当然会出现各个楼房屋面不同程度渗漏现象,下雨时更为严重。然而一审法官不调查,不深入基层走访,了解事实真象,把渗漏责任全归罪于上诉人,不合乎情理,也没有科学依据。上诉人补充陈述:1、原审判决在没有相关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按照常理认定造成被上诉人厨房漏水的原因是错误的。2、702房厨房漏水的损害事实不是上诉人造成的,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被上诉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损害事实是由上诉人造成的,一审时上诉人提交了证人证言、照片、房产证等证据证明整栋房屋的建筑质量是很差的,而且到现在为止已经长达17年了,厨房漏水也是由于房屋年久老化所造成。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