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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702号 (2)

被上诉人张某某、蒋某某答辩称:1、上诉人辩称没有在802房厨房安装热水器,但其在一审庭审时自己都承认有安装热水器方便租客洗澡,可见上诉人撒谎。上诉人不仅安装了热水器,而且改变了房屋结构,将原厨房改为洗手间,二次装修防水没有做好,导致许多脏水长期渗漏至702房厨房,致使702房厨房发生潮湿和霉烂。2、上诉人辨称漏水、渗水问题是因房屋年久失修造成的,但经过被上诉人重新施工做防水工程,现已经没有漏水渗水问题,可见问题本不难解决。但由于上诉人不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导致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扩大。3、上诉人在一审辩称"2010年4月底接到法院通知后我曾与办案法官简先生通过电话,他态度和蔼,合情合理谈一些我们与他分歧的问题,简法官还说,他们己在厨卫间铺上地砖,周边镶上磁片后,仍然有漏水"。经核实,根本没有这回事。4、原审判决结果与被上诉人的要求差距较大,但考虑到维护权益、弥补损失并不是被上诉人起诉的唯一目的,本着睦邻友好原则,决定不再上诉,以节约双方当事人的精力和金钱,节约司法资源,但上诉人却提起了上诉。综上所述,请求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确认702房厨房天花板漏水的事实,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漏水的成因各持己见。被上诉人主张系上诉人改变802房厨房的用途,安装热水器用于洗澡而未能做好防水,导致漏水;上诉人主张系房屋质量问题导致漏水。首先,双方当事人所拥有的房屋处于上下楼,且户型一致;其次,上诉人在802房厨房安装热水器用于洗澡,改变了802房厨房的用途,而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改变房屋用途的同时已做好防水;再次,进行了防水补漏施工后,702房厨房天花板不再漏水;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原审判决采纳被上诉人的主张,认定上诉人的802房厨房安装热水器用于洗澡造成702房厨房天花板漏水,并以此认定应由上诉人承担进行防水补漏施工的费用1586元,实体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相应地,原审判决酌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的702房厨房天花板修复费用及物品损失500元,并依据漏水造成被上诉人生活不便的事实,酌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损失2000元,符合生活实际,且数额合理,本院亦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5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石 磊

审 判 员 廖 平

审 判 员 黄 国 辉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燕玲(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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