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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234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2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店。
负责人杨某某,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男。
上诉人广东×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店、广东×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东×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店、广东×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以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广东×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店、广东×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其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店、广东×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东×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店负担。上诉人广东×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店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25元;上诉人广东×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磊
审 判 员 廖 平
审 判 员 黄 国 辉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燕玲(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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