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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223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2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张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BEAZER,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某某,该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邹某某、深圳×电子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其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回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磊

审 判 员 黄 国 辉

审 判 员 廖 平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燕玲(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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