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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072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0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向某,男。

上诉人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任某、原审被告向某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向某某以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向某某申请撤回上诉,其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向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47元,减半收取173.5元,由上诉人向某某负担。上诉人向某某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47元,由本院退回 173.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磊

审 判 员 廖 平

审 判 员 黄 国 辉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燕玲(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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