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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97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马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吴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初字第9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被告于2006年4月12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内容为:"于2006.4.12,俩人已分手,在此前洪某某向黄某某共借人民币肆万元正,现已还贰万元正,还欠贰万元,还款方式每月汇贰仟元到黄某某账号。账号:9×880400012375×52。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注:2006年5月开始还款)。"被告称其自2006年6月12日起,一共还款16次,累计金额为18500元,最后一期还款日期为2007年3月21日,并提供了其中还款5000元的汇款转账凭证,分别为2006年6月12日2000元、2006年9月28日1000元、2007年1月31日2000元。原告认为被告只还了5000元,分别为2006年6月12日2000元、2006年8月15日1000元、2007年1月31日2000元。

原审判决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4月12日明确双方债权债务为20000元,并约定从2006年5月开始,每月还款2000元,由此可知该款的最后还款期限应为2007年2月份,原告于2009年8月28日到法院立案,已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根据被告的陈述,最后一笔还款日期为2007年3月21日,自该日期起两年内,原告于2009年8月28日起诉也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而原告未能提供本案债权债务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综上所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原告丧失胜诉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该款原告黄某某已预交),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上诉人黄某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偿还借款15000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支付从2006年5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延期付款利息;2、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自相矛盾或前后矛盾的辩称予以认定是错误的。一审中,被上诉人一开始就辩称其从来没有借过上诉人的钱,但当上诉人向法庭出示被上诉人亲笔给上诉人书写的20000元借条原件时,其却立即改口说从2006年5月至2007年2月间已经将这20000元借款全部还清给上诉人了。这是自相矛盾的。一审法官查问被上诉人还款情况时,被上诉人辩称其从2006年6月12日起开始向上诉人还款,最后一期还款日期为2007年3月21日,一共还款16次,累计18500元,说得头头是道。但当一审法官要求被上诉人举证时,被上诉人却只能拿出2006年6月12日还款2000元、2006年9月28日还款1000元、2007年1月31日还款2000元的共还款5000元的三份凭证。这不但证明被上诉人的辩称虚假至极,而且证明其说法既自相矛盾,又前后矛盾,明显缺乏真实性。由此可见,为了推卸还款责任,被上诉人是什么假话都敢说得出来的,对其辩称依法不应当采信。但原审判决却采纳了被上诉人关于上诉人起诉己过诉讼时效、被上诉人无需偿还借款的狡辩。2、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起诉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应当丧失胜诉权,该认定也是错误的。其实,上诉人真正知道被上诉人不依约全额还款,是上诉人于2008年5月14日来到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分行×支行打单查询时的事,有《×银行历史数据查询结果打印清单》为证。按照该银行当时的查询条件和能力,其只能提供截止至2006年12月21日的有关交易信息给上诉人。至于2006年12月21日之后至2008年5月14日期间的交易信息,该银行当时根本无法提供给上诉人,即上诉人对2006年12月21日之后至2008年5月14日期间被上诉人是否通过该银行还款给上诉人,是根本无法知晓的。至于上述这段短缺的银行交易信息,是在本案开完庭之后,由一审法院依职权到有关银行调查才获得的,有一审法院的调查笔录为凭。因此,上诉人的诉讼时效依法只能从2008年5月14日起算,而不应当从2007年2月份或2007年3月21日起算。更何况在2006年至2007年期间,上诉人曾多次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催促被上诉人还款,已经发生过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因此,上诉人于2009年8月28日提起诉讼,没有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但原审判决却认定上诉人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并驳回了上诉人合情合理的诉讼请求,这当然是错误的。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如上所述,由于上诉人的起诉不存在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事实,所以本案根本不符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情形,但原审判决却适用该条规定作出本案错误判决,这也是错误的。三、原审判决显失公平。在事实和法律面前本来应当人人平等,但在上诉人提供了合法有效证据,并且作了合理辩论,足以证明上诉人的诉讼主张成立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却不屑一顾。尽管被上诉人当庭答辩称上诉人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但从被上诉人多处自相矛盾或前后矛盾的辩解显示,其辩称明显缺乏真实性,依法不应当采信。然而,一审法院却偏听偏信了被上诉人的失实之词,并支持了其无理请求。这对上诉人来说当然是极不公平的。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足,显失公平,应当撤销并予以纠正,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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