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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350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3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瞿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瞿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被告于2008年7月19日参加了原告举行的东风标志轿车试乘试驾活动。被告在签署了试乘试驾保证书后,由原告的员工梁某某和另一名员工陪同,驾驶车架号为LDC933X3780×10的东风标志牌DC7204DTA×7型轿车(未上牌)在深圳市南山区西站前路进行试乘试驾体验。在此过程中,该车与另一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该车受损。

原、被告因该车的损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经协商未果,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有限公司对受损车辆进行了损失鉴定,该司评定该车的损失金额为6576元,包括修复金额2550元、换件金额4026元。被告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对上述结论提出书面异议,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书面回复。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书面证人证言及录音资料等证据,用以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其中,书面证人证言系梁某某出具,其陈述,在试乘试驾过程中,先由其同事驾驶了一段路程,同时向被告介绍了相关注意事项,此后由被告试驾,在被告试驾过程中发生了事故。录音资料系原告的营销总监王越钟与被告的电话录音,被告在电话中承认发生事故时是其在驾驶车辆,因不熟悉路况、刹车不及而与另一车辆发生碰撞。庭审中,被告对书面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认为证人与原告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关于录音资料,被告认为其内容不全面,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但其未指出该证据内容有何不实之处。

被告提交了照片用以证明事发地点周围的情况。原告对照片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其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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