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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349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关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一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关某某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关某某申请撤回上诉,其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关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一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关某某负担。上诉人关某某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磊

审 判 员 黄 国 辉

代理审判员 马 小 虎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燕玲(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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