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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64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百货有限公司商场。

负责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系深圳市×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邹某某,系深圳市×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该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邹某某,该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百货有限公司商场、深圳市×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一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磊

审 判 员 黄 国 辉

审 判 员 廖 平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燕玲(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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