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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90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百货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磊

审 判 员 黄 国 辉

代理审判员 马 小 虎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郑燕玲(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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