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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刑终字第136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0)云高刑终字第1365号

原公诉机关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洪宽,男,1946年6月4日生于云南省腾冲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2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腾冲县看守所。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洪宽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启尧、罗启能、罗启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O一0年八月五日作出(2010)保中刑初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李洪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李洪宽与其儿媳罗啟枝平时关系不睦。2010年2月25日20时许,李洪宽与罗啟枝在腾冲县界头乡新华村刘家岭2号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李洪宽遂到其房内拿了一把尖刀回来拍打桌子威胁罗啟枝,罗啟枝仍与李洪宽争吵,愤怒中李洪宽持刀朝罗啟枝的腹部猛刺一刀,致罗啟枝当场死亡。后罗啟枝的哥哥罗启尧向腾冲县公安局界头派出所报案。次日凌晨2时10分,侦查人员在李洪宽家中将其抓获。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洪宽有期徒刑十五年。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启尧、罗启能、罗启有的诉讼请求。查获的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依法没收。宣判后,李洪宽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2月25日,李洪宽在家中因与儿媳罗啟枝发生口角,持刀将罗啟枝杀死的事实清楚。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证实抓获李洪宽的时间、地点及经过。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地点及现场情况。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罗啟枝系失血性休克死亡。目击证人xxx证实目睹李洪宽杀死罗啟枝。李洪宽对其杀害罗啟枝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且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洪宽无视国家法律,仅因家庭琐事而将儿媳刺死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原判已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对被告人作出罪刑相适应的判决,李洪宽提出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予以驳回。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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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谭丽芬

代理审判员 何 玲

二O一O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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