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云高刑终字第1341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0)云高刑终字第1341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文波,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大学文化,原系云南省第四监狱副监狱长。因本案于2009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8日被逮捕,同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7月5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逮捕,同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曲靖市麒麟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河,云南王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文波犯受贿罪一案,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2010)曲中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文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曲靖市麒麟区荣腾经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唐坤以云南省宣威市振华建筑建材公司、宣威市来宾建筑建材公司的名义承建云南省第四监狱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被告人徐文波于2006年任云南省第四监狱副监狱长并分管基建工程。在2007年至2009年期间,非法收受唐坤给予的钱物共159500元,为其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1.2007年年底,被告人徐文波在曲靖市金盾小区外面的福运加油站收受唐坤送给的人民币10万元。
2.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徐文波在曲靖市妇幼医院门口收受唐坤送给的人民币5万元。
3.2009年9月13日,被告人徐文波在其搬家时,收受唐坤送给的价值人民币9500元的52寸长虹电视机一台。
案发后,徐文波退缴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务员登记表、任职文件等书证,证实徐文波属公务员,于2006年1月9日任云南省第四监狱党委委员、副监狱长。
2.行贿人唐坤(曲靖市麒麟区荣腾经贸有限公司总经理)证言,证实荣腾公司没有建筑施工资质。云南省第四监狱经济适用住房建筑工程,是我找母XX协调好后,以宣威市来宾建筑公司和振华建筑公司的资质招投标,中的标承建的,实际上都是我个人的工程。2007年11月份左右,在金盾小区外面福运加油站,我用袋子装着10万元钱送给徐文波,2008年春节前,在妇幼医院门口,我用袋子装着5万元钱送给徐文波。在2009年9月份,徐文波搬家,我在沃尔玛超市买了一台52寸的长虹彩色电视机送给他。我和四监的任何人都没有借贷关系,钱我是送给他们的,不存在借用的情况。因为徐文波是分管基建的领导,在工程招投标及建盖过程和拨付款项方面都需要他帮忙,所以借机会送钱给他,也确实得到了他的关照。
3.证人母XX证言,证实2007年初,唐坤告诉我省四监要盖经济适用房,四监领导讲只要谁把规划修改掉,就把工程交给谁承建,我和唐坤找了规划设计院把修规的事办好后,就找了九家建筑公司围标,由宣威来宾建筑公司、宣威振华建筑公司中标承建,在做前期工作期间,因与唐坤发生扯皮,唐坤给我80万元钱,我就退出来了。
4.证人刘XX(曲靖市麒麟区荣腾经贸有限公司出纳)证言证实荣腾公司是唐坤个人的公司,主要经营锅炉成套设备及修理,公司建盖过四监的宿舍,唐坤从公司的账上领出钱用,账如何记都是他告诉我记的。
5.证人刘XX(宣威市振华建筑建材公司总经理)、朱XX(宣威来宾建筑建材公司技术员)证言,证实2007年,母XX来公司借资质说用于四监经济适用住房工程的招投标,委托代表人是唐坤,唐坤分别交公司7万元、4万元的管理费。
6.证人何XX(曲靖市麒麟区荣腾经贸有限公司职工)证言,证实唐坤是其妹夫,2007年底及2008年年初按照唐坤的要求,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在省四监经济适用房第二标段的协议和合同上签了自己的名字。
7.开投标记录、工程协议、施工合同等书证,证实云南省第四监狱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开评标主持人是徐文波,一标段由云南省宣威市振华建筑建材公司承建,承包方的委托代表人系唐坤,二标段由宣威市来宾建筑建材公司承建,承包方的委托代表人系何晓东。
8.付款凭证、付款审批表、领款单等书证,证实云南省第四监狱经济适用住房工程的拨付款单上签字的分管领导是徐文波。
9.另案的杨晓燕(原云南省第四监狱基建办主任)、钱光东(原云南省第四监狱计划科长)供述,分别证实四监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建工程入标的九家公司都是副监狱长徐文波定的,由宣威振华建筑建材公司和宣威来宾建筑建材公司建盖,但实际承建工程的老板是唐坤。经济适用房工程的拨付款签字的分别是基建办和分管领导徐文波。
10.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涉案赃款、赃物已被侦查机关扣押,个人物品已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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