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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沪高民一(民)再终字第1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沪高民一(民)再终字第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浦川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再审人上海浦川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浦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市政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7)沪高民一(民)终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3日作出(2009)民申字第35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市政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6年9月28日,浦川公司起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称,2005年5月,浦川公司与市政二公司签订A30大东立交(二期)东侧桥梁结构及地面道路工程合同一份,合同对工程量的确认、工程款的结算等事项作了相应约定。合同签订后,浦川公司按约施工,并于同年11月30日竣工。施工期间,浦川公司按约完成了合同内工程,也按照市政二公司的要求如期完成了施工范围外的西侧桥梁结构等工程。该项目也于2005年11月底进行竣工验收并顺利通车使用。施工期间,浦川公司除收到市政二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7,190,300元(以下币种相同)及市政二公司提供的工程材料价值14,261,386元外,市政二公司对尚余工程款不予结算。浦川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市政二公司支付工程余款11,915,238元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后浦川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市政二公司支付工程余款9,682,498元及相应利息。市政二公司辩称:其不但没有拖欠工程款,而且已经超付工程款,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市政二公司有权扣留相应的质保金,故不同意浦川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5年5月28日,市政二公司(甲方)与浦川公司(乙方)签订《工程合同书》一份,约定乙方承建甲方分包的A30大东立交(二期)东侧桥梁结构及地面道路工程;结算数量按竣工图为准,结算单价按清单单价为准,新增项目以业主审定后的单价,甲方收取10%管理费,本工程量清单单价中已包含水电费、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试验费等完成本项目全部工作内容的一切费用;开工日期2005年6月2日,竣工日期2005年10月30日;合同造价14,175,616元,实行单价包干;业务签证必须一一对应,甲方不承担乙方递交的任何的业主不认可的业务签证费用,业务签证工程费用,经业主审定后由甲方审定后支付,本工程业务签证部分下浮率为10%;合同文件组成解释顺序第3项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记录、澄清书、中标通知书等;工程款的支付比例为每月支付经甲方审核后工程量的70%,工程量全部完成后付到工程量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工程量的90%,余下工程款待双方结算完毕工程质保期满2年后支付,该工程质保期计算日以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公路质监站审核同意签证日期起计算;本工程合同决算应在甲方总承包合同决算批准后半年内办妥;甲方委派陈斌同志,乙方指定王志达同志为本工程驻现场代表。合同另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相应约定。陈斌作为市政二公司代表、王志达作为浦川公司代表在该合同上签字确认。
  2005年7月10日,市政二公司(甲方)与浦川公司(乙方)就乙方承建甲方分包的A30大东立交(二期)西侧桥梁结构工程签订《工程合同书》一份,约定,开工日期为2005年7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05年11月30日;合同造价9,968,017元,实行单价包干;其中甲供料费用7,200,000元(估)。合同第二十一条附则其他说明事项:1、原东侧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五小协议不另再签订,继续有效。2、本合同执行市政二公司工程(2005年)101号文件《关于实施分承包单位合同履行保证金制度的具体办法》。此外,该合同除C40混凝土连续梁单价与东侧桥梁结构及地面道路工程合同不一致外,其他内容两份合同基本一致。
  2005年9月10日,市政二公司(甲方)与浦川公司(乙方)签订《节点工期奖罚协议》,约定,为了确保A30东南郊环九标大东立交工程在11月底通车,同时在节点工期竣工中更好的完成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多方面的要求,经过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此协议,作为节点工期奖罚依据,具体内容如下:1、在2005年10月25日前完成东侧结构箱梁、桥面砼铺装层、砼白带、防撞墙、桥面连续缝施工任务;2、在2005年11月5日前完成西侧结构箱梁、桥面砼铺装层、砼白带、防撞墙、桥面连续缝施工任务;3、在2005年10月25日前完成东侧地面道路施工任务;4、在施工期间,保证施工区域内的安全、文明施工、施工质量等各方面的要求,并一次性通过“安全标准化工地”、“局级文明工地”的检查、评比工作(外场),施工质量各分项合格率均需达到100%,优良率达到90%以上;5、无条件服从现场项目部人员管理,听从并执行监理合理的意见及要求,严格按照项目部要求施工。具体节点要求详见附件,乙方必须按照附件要求在节点工期内完成指标,甲方按照附件要求进行奖励;如乙方在指定节点工期内较好的完成1-(2)、2-(1)、2-(2)三项内容并提前工期,每提前一天甲方奖励乙方5,000元整;如乙方在指定节点工期内未能完成附件要求的内容,甲方将按照奖励金额数目扣罚乙方相应金额,每拖延一天工期再扣罚5,000元整,并成倍数递增扣罚。该协议附件《浦川节点设置》载明,1、东侧上部结构:(1)箱梁10月15日完成(WN11-1510月15日完成,其余箱梁10月3日完成)奖励30,000元;(2)桥面铺装、防撞墙10月25日完成,奖励20,000元。2、西侧上部结构:(1)箱梁10月20日完成(NE3-6,NE9-12,9月30日完成,奖励10,000元,其余箱梁10月20日完成,奖励60,000元);(2)桥面铺装、防撞墙:11月5日完成,奖励50,000元。3、道路:10月25日完成,奖励30,000元(内容包括:三渣、排水明沟、路椽、植草砖等全部道路施工内容,其中要求除东南侧绿化影响部分外侧排水明沟10月10日结束,内侧排水明沟10月20日结束,三渣9月30日前全部结束)。注:以上节点完成,如未按要求时间完成则按奖励金额进行罚款,其中1-(2)、2-(1)、2-(2)多提前一天再奖励5,000元。在该协议和附件上陈斌作为甲方代表、王志达作为乙方代表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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