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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沪高民二(商)再提字第3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沪高民二(商)再提字第3号
  抗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莘韦贸易有限公司。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匡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
  上海莘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上海匡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363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月5日作出沪检民行抗字(2011)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1年1月14日作出(2011)沪高民二(商)抗字第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申诉人上海莘韦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申诉人上海匡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再审过程中,上海莘韦贸易有限公司以其已与上海匡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莘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莘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浩
代理审判员 惠 波
代理审判员 杨 宁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汤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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