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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沪高民二(商)再终字第3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沪高民二(商)再终字第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万都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万都中心大厦有限公司。
  申请再审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资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万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都房产公司)、上海万都中心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都大厦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6)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日作出(2009)民监字第54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方资产公司委托代理人,万都房产公司、万都大厦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6年5月10日,一审原告东方资产公司起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称,1998年9月7日,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徐汇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徐汇支行)与被告万都房产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建行徐汇支行向被告万都房产公司发放贷款66,500,000元人民币(本文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同日,建行徐汇支行与被告万都大厦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万都大厦公司对被告万都房产公司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建行徐汇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建行徐汇支行经核定向被告万都房产公司实际发放贷款53,170,000元,但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004年6月28日,建行徐汇支行依法将两被告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资产公司),并就转让事宜进行了公告。2004年11月29日,信达资产公司又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双方就债权转让及催收事宜于2005年2月1日依法进行了公告。综上,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53,170,000元;2、两被告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根据逾期贷款总额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暂计至2006年4月20日,合计为41,316,041元,此后每日计21,268元);3、被告万都大厦公司承担违约金5,317,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一审被告万都房产公司辩称,该公司与建行徐汇支行不存在借款事实,签订《借款合同》只是基于该支行的要求,为了配合该支行利用信贷的方式通过万都房产公司的平台走帐,53,170,000元款项在该支行放款当日即应该支行的要求,以四张本票的形式返还给了该支行,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被告万都大厦公司辩称,本案不存在万都房产公司向建行徐汇支行借款的事实,万都房产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故万都大厦公司也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和违约责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98年9月7日,建行徐汇支行与万都房产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建行徐汇支行向万都房产公司发放贷款66,500,000元,借款期限自1998年9月7日至2001年9月6日,借款利率按月息5.925‰计算、按季结息。同日,建行徐汇支行与万都大厦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保证期限自1998年9月7日至2001年9月6日;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和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同年9月9日,建行徐汇支行依约发放了贷款53,170,000元。当日,万都房产公司按建行徐汇支行要求出具四张本票,其中三张本票金额为9160,000元、6,660,000元、10,800,000元,本票收款人为建行徐汇支行,且均被建行徐汇支行背书收妥或转让,另外一张本票金额为26,550,000元,收款人为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造船公司),亦被该公司收妥入帐。2004年6月28日,建行徐汇支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信达资产公司,并就转让事宜进行了公告。2004年11月29日,信达资产公司又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东方资产公司,双方就债权转让及催收事宜于2005年2月1日依法进行了公告。东方资产公司依据其受让的上述债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审理中,两被告向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以下简称经侦总队)举报建行徐汇支行违法放贷。经侦总队于2006年7月21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沪公经函[2006]246号函。该函称:经调查,1995年11月至1997年2月间,建行徐汇支行原行长周道春伙同万都房产公司财务经理胡蓉洁等人,在江南造船公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菱公司)等公司到建行徐汇支行定期存款后,再以贷款方式将客户存款资金经由周道春、胡蓉洁二人控制的万都房产公司银行帐户转帐。周道春、胡蓉洁二人在1997年案发后携款潜逃,存款单位持定期存单要求建行徐汇支行兑付。1997年12月,为解决存单问题,建行徐汇支行与万都房产公司协商达成协议,由万都房产公司向建行徐汇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贷款资金先交由建行徐汇支行用于兑付江南造船公司等单位的存单。1998年9月,万都房产公司根据协议与建行徐汇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共贷款109,870,000万元。贷款放款当日,万都房产公司根据建行徐汇支行指令开出本票,交给建行徐汇支行,由建行徐汇支行兑付江南造船公司、三菱公司等单位持有的到期存单。经向江南造船公司等单位调查,上述公司均称收到的款项系建行徐汇支行兑付到期存单的本息,与万都房产公司并无任何业务上的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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