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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沪高民二(商)再终字第1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沪高民二(商)再终字第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物润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铁路浦东物资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无锡长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再审人上海物润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铁路浦东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公司)、原审被告无锡长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椿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两案,不服本院(2008)沪高民四(商)终字第56、57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8日作出(2008)民申字第148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物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浦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长椿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11月22日,浦东公司起诉至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即(2007)沪铁中民初字第10号案件]称,长椿公司未履行2007年10月8日、2007年11月1日两个合同的交货义务,请求长椿公司返还货款本金人民币1,705.5万元(以下币种均同)。后浦东公司于2007年12月21日变更诉讼请求称,因物润公司确认长椿公司已经向其履行了2007年10月8日合同涉及的货物,故变更诉请,请求判令长椿公司返还货款907.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返还全部货款之日止的损失。
  2007年11月26日,浦东公司又另行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即(2007)沪铁中民初字第11号案件]起诉称,物润公司已经以自提的方式取得了2007年10月8日合同的标的物,但仅支付了80万元定金,扣除原物润公司在浦东公司账上尚有的90万元,请求判令物润公司支付货款6,048,400元。后浦东公司于2007年12月19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物润公司支付货款7,308,400元及相应违约金。
  两案合并审理后,浦东公司于2008年3月24日变更诉讼请求称,物润公司与长椿公司合谋串通,虚构钢材贸易情节欺骗浦东公司,以钢材贸易为幌子达到侵占浦东公司巨额资金的目的,二者行为密切联系,缺一不可,共同侵害了浦东公司的财产,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请求判令物润公司与长椿公司返还1,535.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赔偿相应损失。物润公司辩称,2007年10月8日合同涉及的标的物未交付,故反诉请求浦东公司双倍返还160万元定金。同时,物润公司认为,各方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物润公司没有侵占或者希望或者放任浦东公司财产遭受损害的故意,侵权要件不具备,且长椿公司亦没有占有有关货款拒不归还的意思。物润公司的行为与浦东公司主张的侵权损害结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物润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查明,2007年10月8日,浦东公司与长椿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浦东公司向长椿公司购买冷轧带钢及镀锌带钢,合计金额798万元,交货时间为2007年11月28日前,需方自提,交货地点为长椿公司厂内。另约定浦东公司必须将该批货物销售给长椿公司指定的客户物润公司,如物润公司不接受,长椿公司原价回收,退回全额预付款。同日,浦东公司与物润公司签订如上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浦东公司向物润公司交付上述型号及数量的冷轧带钢及镀锌带钢,合计金额810.84万元,交货时间为2007年11月28日前,物润公司自提,交货地点为长椿公司厂内,物润公司给付定金80万元,余款在2007年11月28日前付清。同日,物润公司与长椿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物润公司向长椿公司提供上述两份合同同样型号、材质和数量的冷轧带钢及镀锌带钢,金额817.2万元。交货日期同样为11月28日前,交货地点为长椿公司厂内,长椿公司需预付定金80万元。当日,浦东公司向长椿公司支付了798万元。2007年9月27日,长椿公司付物润公司80万元,物润公司于同年9月28日付浦东公司810.84万元(其中付2007年7月25日合同货款730.84万元及2007年10月8日合同定金80万元)。2007年10月17日,长椿公司向浦东公司开具金额为798万元的增值税发票。物润公司经办人潘涛在浦东公司写有上述合同标的货物领(发)料单上收料人处签名,落款时间为2007年11月23日。同年11月23日,浦东公司向物润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物润公司拒收。浦东公司确认收到物润公司支付的定金80万元。
  2007年11月1日,买方浦东公司与卖方长椿公司签订了购销冷轧带钢及镀锌带钢的买卖合同一份,合同金额907.5万元。同日,浦东公司与物润公司,物润公司与长椿公司也分别就该批货物签订了买卖合同。浦东公司向长椿公司支付了907.5万元。2007年10月29日,长椿公司向物润公司支付定金90万元。该款浦东公司亦从物润公司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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