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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沪高民一(民)再提字第15号(3)
  一、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二(民)再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280号民事判决。
  原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1,420元,由申请再审人李某负担8,268.42元,被申请人陈某负担23,151.5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沈盈姿
代理审判员 阴家华
代理审判员 陈 岚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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