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65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65号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某,男。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8年4月9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8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1月20日被羁押,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某某,女。因本案,于2010年1月20日被羁押,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2008年6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于2009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1月20日被羁押,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蒋某某,男。因本案,于2010年1月20日被羁押,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某某犯组织卖淫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万某某犯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410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唐某某、万某某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2月开始,被告人唐某某、万某某承租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xx发廊。被告人唐某某、万某某招募了武某某、李某某、刘某等多名卖淫女在xx发廊内实施卖淫活动,并利用xx发廊招揽嫖客,提供xx发廊附近的出租屋作为卖淫场所。被告人万某某主要负责发廊的日常管理及收取卖淫费用,如果发廊有人闹事则由被告人唐某某负责出面处理。
2009年4月10日17时许,被害人李某驾车从xx发廊门口经过时,被告人唐某某以李某在xx发廊门口驾车将其车刮到为借口要求李某赔钱。李某遂打电话叫来杨某某。杨某某赶到后与被告人唐某某等人进行商谈,商谈未果被告人唐某某便叫来几名男子持刀追打李某、杨某某,并损坏李某的小轿车。后被害人李某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唐某某等人则强行将杨某某拉上车带至南山区xx酒店616房。在xx酒店房间内,被告人唐某某言语威胁杨某某必须赔偿撞车损失,杨某某被迫同意赔偿并打电话通过其朋友吴某某与被告人唐某某商谈价格,最终通过朋友张某某汇款人民币9000元到唐某某指定帐户。被告人唐某某等人通过银行取出该9000元人民币后放杨某某离开。经鉴定,李某所受损伤为轻伤,杨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2010年1月10日1时30分,被害人李某某到深圳市宝安区xx发廊欲叫一个发廊小妹出去玩,遭到发廊老板娘万某某的拒绝,双方发生口角。万某某遂电话联系被告人唐某某称有人闹事,被告人唐某某携带电棍赶到xx发廊与李某某发生争吵后离开,被害人李某某后叫来几名男子来到xx发廊。唐某某则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称其打架需借枪,陈某某表示同意,并将一把手枪借给了被告人唐某某。被告人唐某某携带手枪伙同几名男子回到xx发廊。被告人唐某某与李某某在xx发廊见面后即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唐某某持手枪开枪,但未击中被害人。被告人唐某某伙同的其余几名男子手持砍刀等工具将李某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所受损伤属于轻伤。
2010年1月20日,吸毒人员邢某某使用电话与被告人蒋某某联系购买毒品K粉,后被告人蒋某某于当日3时许在深圳市宝安区xx小学门口以人民币200元向邢某某贩卖了一包毒品K粉。
2010年1月20日,被告人唐某某指使被告人蒋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xx酒店610房开房。被告人唐某某与蒋某某遂在该房内吸食毒品。当日下午,陈某某向被告人唐某某手机发短信提出购买30粒麻古,被告人唐某某便叫陈某某到深圳市南山区xx酒店610房进行交易。当日20时许,公安人员接到特情举报后到xx酒店610房间将被告人唐某某、蒋某某、万某某抓获,并在610房间门口将依约前来购买毒品的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同时,公安人员在610房间内电脑桌上的灰色挂包内提取到0.83克麻古,在房间皮凳子底下的黑色皮革内提取到一个黑色小皮包、一个白色信封和一个红色纸盒,在上述黑色小皮包内提取到1.64克麻古和8.09克冰毒,在白色信封中提取到59.1克冰毒,在红色纸盒内提取到29.45克冰毒。同时,从被告人蒋某某身上提取到0.04克冰毒,从被告人唐某某、万某某居住的深圳市宝安区xx公寓229房内木桌抽屉的茶叶罐内提取9.17克麻古,床铺下面提取2把砍刀。经鉴定,在610房内缴获的毒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有96.64克,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有2.47克;在唐某某住处缴获的毒品9.17克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在蒋某某身上缴获的0.04克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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