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65号(2)
原判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上述事实:1、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蒋某某、万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武某某、刘某、黄某某、曾某、许秀仪、邢某某、孙某某、陈某、陈某生、岑某某、李某婵、张某某、杨某江、欧某某、徐某某、潭某、万某飞、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物证、书证:毒品、赃物辨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送检毒品清单、搜查笔录、身份信息、情况说明、尿检报告、刑事判决书、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提取笔录、办案说明、汽车维修费用清单、账户明细表、调取证据清单、开户材料、租赁合同书、xx酒店开房记录、账本;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价值鉴定、法医鉴定、司法鉴定结论;7、视听资料光碟。
原判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唐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唐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万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万某某犯组织卖淫罪、指控唐某某犯抢劫罪的罪名不当,予以更正,公诉机关的其余指控罪名成立。在第三单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告人唐某某纠集其余人员参与犯罪,并在犯罪过程中开枪,是主犯,依法应当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被告人唐某某实施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工具,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该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蒋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唐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被告人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万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缴获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96.68克、含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的毒品11.64克,均予以销毁。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唐某某上诉提出,1、其承租的xx发廊于2009年4月即转让给"阿云",原审认定其对该发廊进行管理和容留卖淫与事实不符。2、李某所受伤系因与胡某某刮车纠纷所误伤,与其并无关系。其与胡某某是朋友关系,到酒店也只是与杨某某进行商谈。3、其并未贩卖毒品,陈某某只是来向其还钱。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原审被告人万某某上诉提出,其认容留卖淫罪,不认介绍卖淫罪。其并不是xx发廊的老板,只是在"阿云"忙不过来的时候,才出于情谊过去帮忙。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原审判决所采信的证据已当庭出示、宣读并质证,经本院审理未发生改变,本院依法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某某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上诉人唐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唐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唐某某所犯上述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原审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万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在故意伤害犯罪中,上诉人唐某某纠集他人参与犯罪,并在犯罪过程中开枪,是主犯,依法应当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原审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上诉人唐某某实施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工具,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上诉人唐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是累犯,亦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该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伤害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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