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沪高民一(民)终字第19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沪高民一(民)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昌贸易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容树?,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树英,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佩礼,上海黄佩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郁永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永宏、张斌,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宏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善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萧志豪,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胡其明,上海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昌贸易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昌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8日、2010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昌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树英、黄佩礼,被上诉人上海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庄永宏、张斌(第二次开庭未到),第三人宏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萧志豪、胡其明(第二次开庭未到)到庭参加诉讼。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工作人员陈惠忠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就上海市徐汇区上海嘉华中心(原太平洋广场二、三期)强弱电系统工程,2004年2月18日,大昌工程公司与宏汇公司签订《上海嘉华中心电气系统施工合同》。其中约定:乙方(宏汇公司)须依照甲方(大昌工程公司)已提供由发包方“上海嘉汇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2003年2月编制及发出的机电分包工程议标文件连技术规范所述的要求和招标图纸所示,完成整个电气系统装置的供应、安装、调试、操作及维修等各项工作。无论在投标文件/图纸中有否注明,但如果组成符合有关要求的完整的系统所必须的,都被视为这些设备/材料已包括在本合同的总价内。本工程的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项目:A、须完整地供应和安装下列各项电气系统工程,包括低压配电系统、最终电路线路、照明灯具、发电机组、接地及防雷系统等,并包括调试、验收至交付业主使用。B、须负责提供及安装所有有关设备、材料、劳务及施工机械等以完成图纸所示和在此技术规格说明书载述的工程,包括以下各项:1、供应及安装低压配电系统。2、供应及安装最终电路线路。3、供应及安装照明灯具。4、供应及安装发电机组,有关配电系统及发电机废气排放系统以符合当地环保处的要求和标准。5、供应及安装防雷及接地系统。6、供应及安装低压配电系统予空调及采暖、消防、给排水、电梯系统及弱电系统。7、所有有关电线槽、电线管及设备的油漆工程。8、供应及安装调度箱及接点供BMS楼宇中央管理系统接驳。9、供应及安装设于办公楼十六层(避难层)之临时空调设备的供应,样板层(十四层)永久用吊顶灯具所需之临时配电装置,包括电缆、电线、线管、配电箱及有关设备和配/附件等,以提供样板层(十四层)之临时配电供应之用。……合同价款约定为30,000,000元,属综合性包干价格,即包括:人工、材料、工期、质量、工资和材料价差、施工管理费、利润、国家规定之税金、基金和其他有关联的费用。合同及付款安排为:1、乙方将合同价24,433,083元暂定为设备及材料费用。部分设备及材料会委托上海大昌行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昌经贸公司)进行采购。乙方同意此等款项相等于甲方支付乙方之工程款。2、乙方将合同价5,566,917元定为安装劳务费,乙方委托上海金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庙行分公司(以下简称金工庙行分公司)及江苏省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建工公司)与甲方分别签署3,566,917元及2,000,000元安装劳务合同。乙方要求甲方将安装劳务费的工程款直接支付到金工庙行分公司及江苏建工公司账户,乙方同意此等款项相等于甲方支付乙方之工程款。金工庙行分公司及江苏建工公司属乙方委托之付款安排单位,乙方须承担此合同中的所有人工、材料、工期、质量及施工管理工作的责任和后果。总承包工程的正式开工日期为2003年12月15日,预计完工日期2004年12月。甲方负责供应的设备包括:1、发电机组;2、铜母线槽;3、T5灯盘及泛光灯;4、主干电缆。合同另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相应约定。
同日,大昌工程公司(甲方)与宏汇公司(乙方)签订《上海嘉华中心弱电系统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上海嘉华中心(原太平洋广场二、三期)弱电系统施工委托给乙方执行。工程范围:乙方须依照甲方已提供由发包方“上海嘉汇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2003年2月编制及发出的技术规范机电分包工程议标文件连所述的要求和招标图纸所示,完成整个弱电系统装置的供应、安装、调试及维修等各项工作。无论在投标文件/图纸中有否注明,但如果组成符合有关要求的完整的系统所必须的,都被视为这些设备/材料已包括在本合同的总价内。本工程的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项目:1、供应及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2、供应及安装背景音乐及紧急广播系统。3、供应及安装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系统。4、供应及安装有线巡更系统。5、供应及安装保安报警系统。6、供应及安装门禁控制系统。7、供应及安装综合布线系统。8、供应及安装车库管理系统。9、供应及安装楼宇自控管理系统(BMS)。10、供应及安装一卡通-管理中心系统。11、供应及安装弱电系统的线槽、线管、支管、支线软管及其附件、系统布线等。12、所有有关弱电系统之设备的油漆工程。……合同价款为13,000,000元,属综合性包干价格,即包括:人工、材料、工期、质量、工资和材料价差、施工管理费、利润、国家规定之税金、基金和其他有关联的费用。合同及付款安排为:1、乙方将合同价9,600,000元定为设备及材料费用。部分设备及材料会委托大昌经贸公司进行采购。乙方同意此等款项相等于甲方支付乙方之工程款。2、乙方将合同价3,400,000元定为安装劳务费,乙方委托金工公司与甲方签署安装劳务合同。乙方要求甲方将安装劳务费的工程款直接支付到金工公司账户,乙方同意此等款项相等于甲方支付乙方之工程款。金工公司属乙方委托之付款安排单位,乙方须承担此合同中的所有人工、材料、工期、质量及施工管理工作的责任和后果。总承包工程的正式开工日期为2003年12月15日,预计完工日期在200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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