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沪高民一(民)终字第19号 (2)
2004年2月18日签署的上述两份合同中,宏汇公司签章处均盖有宏汇公司公章及其董事叶?明的私章。
后大昌工程公司(甲方)与金工庙行分公司(乙方)签订《上海嘉华中心电气系统劳务合同》,约定宏汇公司与大昌工程公司签订的前述《上海嘉华中心电气系统施工合同》中的部分安装工程由金工庙行分公司施工;合同总造价为3,566,917元,属综合性包干价格,即包括人工、材料、工期、质量、工资和材料价差、施工管理费、利润、国家规定之税金、基金和其他有关联的费用。甲方负责提供的设备也与电气施工合同约定的一致。
大昌工程公司亦与金工庙行分公司签订《上海嘉华中心弱电系统劳务合同》,约定宏汇公司与大昌工程公司签订的前述《上海嘉华中心弱电系统施工合同》中的安装工程由金工庙行分公司施工;合同总造价3,014,130元,属综合性包干价格,即人工、材料、工期、质量、工资和材料价差、施工管理费、利润、国家规定之税金、基金和其他有关联的费用。该合同中,除盖有大昌工程公司及金工庙行分公司第一项目部公章外,黄志光代表大昌工程公司、叶?明代表金工庙行分公司予以签字。
另就上述弱电系统劳务工程,大昌工程公司还与案外人上海延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合同金额为385,870元。该合同金额与金工庙行分公司劳务合同涉及金额3,014,130元的总和即为弱电系统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劳务分包款3,400,000元。大昌工程公司已向延华公司全额支付385,870元。
2005年1月21日,大昌工程公司(甲方)与金工庙行分公司(乙方)签订《上海嘉华中心工程合同》,约定由金工庙行分公司承包上海嘉华中心供应及安装门禁控制系统工程,乙方属一次性包干,即包括供应、安装以上施工内容,协调及配合工地其他专业,调试人工、验收资料、利润、税金等;工程价款为1,300,000元。该合同中,除盖有大昌工程公司及金工庙行分公司第一项目部公章外,黄志光代表大昌工程公司签字,叶?明代表金工庙行分公司盖有其私章。
2005年9月21日,上海金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15日,系争工程保修期届满。
2007年2月5日,大昌工程公司与金工庙行分公司签订《关于上海嘉华中心-强弱电系统工程安装工程协调会》纪要,大昌工程公司为甲方,金工庙行分公司为乙方,上海市建交委应急办为协调方。该会议纪要载明:“甲乙双方在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应急办协调、监督下,就上海嘉华中心-强弱电系统工程安装工程款拖欠追讨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强电总合同3,000万,其中安装人工费为556.7万元,乙方收到545.9万元,尚欠10万元,其中89.3万元为华尔登广场工程划转,由甲乙双方另行解决。双方确认工程变更增加:强电210.7万元,弱电383.2万元,争议部分234.1万元。二、弱电合同1,300万元,安装费尚欠34.6万元,作为保证金,待业主到期后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三、会所部分,其中强电甲方认可未付款为100万-120万元左右;弱电部分由延华公司施工,乙方所做的其中部分工作量待甲方确认。四、租户装潢,发生工程量123万元,待甲方确认后支付给乙方。五、其他事项,发生工作量97万元,由乙方提供资料,待甲方确认后支付给乙方。六、加急费,高中低区加急费181.3万元,会所及商业楼强弱电加急施工费48.7万元,合计230万元,待业主结算后,甲乙双方再结算。七、甲方提供材料扣款70万元,待乙方核实。八、甲方采购的材料超支536万,应甲方提出的要求,待甲乙双方进一步协商解决。九、上述未结工程款,双方应抓紧时间予以核对确认,经核对确认无异议的应在2007年3月15日前结清款项;需业主确认的待业主确认后及时结清款项;有异议的部分另行协调。十、在本次协调后,若双方仍因工程款纠纷引发农民工上访、集访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组织专人彻查该工程承发包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在该会议纪要上,黄志光代表大昌工程公司签字,叶?明代表金工庙行分公司签字。
根据2007年11月27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卢湾分局提供的档案机读材料,黄志光系大昌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007年5月17日,金工庙行分公司注销。
另查明,2005年8月8日,宏汇公司向大昌工程公司黄志光经理发出《工程业务合约关于:与贵司合约签署事宜》的传真函件,载明:“我司(宏汇工程有限公司)是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公司,于中国大陆目前还没有注册,我司与上海金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庙行分公司为友好合作单位关系,并双方协议执行工程业务,故上海金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庙行分公司与贵司所签署任何工程合约均代表我司所履行责任和义务,所以特此通知贵司。如对上述事宜有疑问,请尽快与我司联系。”
2007年4月30日,宏汇公司向大昌工程公司发出《上海嘉华中心强弱电系统分包工程拖欠工程款及追加款项》的传真函件,载明:“按我司于2007年4月5日发函编号,LS-KC-F-070405给贵司。就上述项目贵司拖欠我司工程款。至今未见贵司回复。故特再致函通告我司如在五一假后仍未有贵司正面回复即申报法院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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