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沪高民一(民)终字第19号 (3)
2008年2月22日,宏汇公司出具《说明》,载明:“我司系宏汇工程有限公司,在嘉华中心项目建设中,上海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上海金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我公司系友好合作单位,实际为同一利益体,合同也一直由金工公司履行。2005年8月8日,我司曾应大昌贸易行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声明我司在嘉华中心项目有关权益均由金工公司承继。在建交委协调会上,双方也再次明确,嘉华中心项目中,所有强弱电工程未结款项均由金工公司办理。现再次说明,我司在嘉华中心项目的有关权益均由上海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继,有关权利也由该公司主张。”
原审又查明,案外人大昌经贸公司在审理中向原审法院出具《说明》,载明:其公司受宏汇公司委托,代宏汇公司采购上海嘉华中心的设备和材料,并直接与设备和材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根据采购合同的金额和付款约定,其公司向大昌工程公司申请采购款,并将大昌工程公司划拨的工程款支付给供应商,供应商向其公司开具发票。由其公司代宏汇公司采购的设备材料款,大昌工程公司已全部划拨给其公司,并由其公司支付完毕,其中强电合同代采购金额为25,438,487.53元,弱电合同代采购金额9,578,575元。据其公司所知,由其公司代宏汇公司采购的设备材料均已用于上海嘉华中心。其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以及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银行凭证,在采购过程中已分别发送给宏汇公司和大昌工程公司。大昌工程公司所持的其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凭证和供应商的发票均系其公司提供。鉴于上述代采购款项已由大昌工程公司全数支付给其公司,宏汇公司对此未向其公司提出异议,因此,其公司不会就大昌工程公司所持的其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凭证,另行向宏汇公司主张债权。
经金工公司申请,原审法院委托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对系争上海嘉华中心强弱电系统安装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东方公司于2009年3月20日出具司法鉴定报告,其中载明:一、鉴定范围。1、主楼强、弱电增加工程。2、商业楼、会所强、弱电增加工程。3、配合租户精装修电气改动工程。4、增加工程、代工代付。二、鉴定说明。1、按法院要求,金工公司在证据七中申请的赶工费用(约2,300,736元)不列入本次鉴定范围,东方公司不计入。2、工程量主要按双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指令单等计算,但部分内容按金工公司单方面提供的图纸(电子图纸)计算。3、东方公司测算的单价定额套用《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材料、人工、机械台班单价按施工期当时的市场价计入。4、因变风量末端风箱VAV供电工程已包含于总包合同范围内,本项目的业主顾问单位利比公司及金工公司、大昌工程公司对此项费用是否为增加费用存在理解差异。但分包合同中未包含此项工作内容,东方公司认为,大昌工程公司应从其他分包商工程款中扣除该项费用后补偿给金工公司。5、东方公司根据金工公司单方面提供的施工图纸计算了23-42F租户精装修电气改动工程量,安装综合单价参照大昌工程公司已确认的合同单价。该项费用是否计取,需由法院判决。6、双方存在争议的强电系统增加工程(金工公司申请金额2,341,011元)。(1)东方公司认为大昌工程公司应补偿给金工公司费用78,259元;(2)东方公司认为,金工公司申请的补偿费用1,329,571元不合理,大昌工程公司不应支付给金工公司;(3)金工公司对业主顾问单位利比公司审核的单价有异议部分,现东方公司鉴定差价为132,903元(金工公司申请金额342,278元),具体说明详见附表备注;因利比公司审核工程指令单时按大昌工程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总包合同单价计入,金工公司对其中部分单价有异议。东方公司暂按施工期的人工、材料单价测算出安装综合单价(分包合同中无详细的安装工程预算书,无法计算出分包合同单价),扣除总包合同单价后得出差价金额132,903元。(4)因双方提供资料不足、合同条款不明确,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有歧义等原因,需双方进一步协商或请法院裁决部分,东方公司鉴定造价为345,047元(金工公司申请金额510,441元,具体说明详见主楼强电增加工程审核汇总表)。7、东方公司在对租户精装修工程核算时,确定原材料单价按其他租户配电干线工程的核定价(已考虑下浮)。8、东方公司在鉴定造价时未考虑大昌工程公司提出的大昌工程公司需向金工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及利润。9、东方公司的鉴定金额不考虑双方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请法院根据双方合同关系确定各部分鉴定金额是否计入。三、鉴定结果。1、主楼强电系统安装人工费:申请金额100,000元。2、主楼弱电系统安装人工费:申请金额346,000元。3、华尔登广场的结算款:申请金额893,879元。1-3项备注均载明:该金额属工程款的支付事项,与鉴定造价无关。4、主楼强电系统增加工程:申请金额2,107,000元,鉴定金额2,107,000元。5、主楼弱电系统增加工程:申请金额3,832,000元,鉴定金额3,832,000元。4-5项备注载明:双方已确认金额。6、主楼强弱电系统增加工程。(1)其中东方公司认为应支付金工公司部分:申请金额158,720.50元,鉴定金额78,259.43元。(2)其中东方公司认为不应支付部分:申请金额1,329,571.40元。(3)金工公司对利比公司审核单价有异议部分:申请金额342,278.10元,鉴定金额132,902.63元。(4)争议部分:申请金额510,441.04元,鉴定金额345,047.02元。7、商业楼、会所强电增加工程:申请金额2,038,602元,鉴定金额2,038,602元。8、商业楼、会所弱电增加工程:申请金额1,693,124元,鉴定金额1,693,124元。7-8项备注载明:双方已确认金额。9、配合租户16-17层精装修之电气改动工程:申请金额149,000元,鉴定金额149,000元。10、配合租户7-10层精装修之电气改动工程:申请金额282,000元,鉴定金额282,000元。9-10项备注载明:配合租户电气改动的施工合同(金工);报价单(宏汇)及价款批复。11、配合租户名义层共26个单元精装修之电气改动工程:申请金额320,000元,鉴定金额320,000元。12、配合租户23F、28F、29F、30F04、31F、33F01、33F05、35F01、02、06、35F05、37F、38F01、02、38F05、06、39F01、02、03、39F04、41F、42F单元精装修之电气改动工程:申请金额466,075元,鉴定金额271,735.37元。备注载明:按金工公司单方面电子图纸计算,详见附表2。13、配合租户18层精装修之电气改动工程:申请金额256,346.40元,鉴定金额253,346.40元。备注载明:详见大昌工程公司确认的邮件。14、楼宇自控系统品牌变更增加费用:申请金额300,000元,东方公司认为按现有依据不足。备注载明:大昌工程公司提出从合同金额中扣除也依据不足。15、B2层空调机房代工和代采购材料:申请金额151,035元,鉴定金额63,936.66元。备注载明:按金工公司单方面电子图纸计算,详见附表3。16、地下层风管道油漆代工费用:申请金额15,105元,鉴定金额7,245元。17、按大昌工程公司要求代支付空调风分包工程款:申请金额150,000元,该金额属工程款的支付事项,与鉴定造价无关。备注载明:2张50,000元的支票,1张52,000元的收据。18、按大昌工程公司要求代支付空调电分包工程款:申请金额80,000元,该金额属工程款的支付事项,与鉴定造价无关。19、按大昌工程公司要求代支付清洁分包费用(小马):申请金额20,000元,该金额属工程款的支付事项,与鉴定造价无关。20、代大昌工程公司支付空调分包发票税250,000元:申请金额16,250元,该金额属工程款的支付事项,与鉴定造价无关。备注载明:大昌工程公司提供发票一张,金额16,250元。21、增加VAV供电回路:申请金额241,261.30元,鉴定金额229,910.75元。备注载明:按金工公司单方面电子图纸计算,详见附表4。小计11,807,109.26元;其中鉴定金额11,462,062.24元,争议款项345,047.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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