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沪高民一(民)终字第19号 (4)
2009年6月15日,东方公司出具《上海嘉华中心强弱电系统安装工程司法鉴定报告补充说明》,载明:1、变风量末端风箱增加VAV供电回路工程(金工公司申请金额241,261.30元,东方公司鉴定金额为229,910.75元),依据金工公司提供的补充资料判断,虽对总包合同中是否包含该项工作内容无明确结论,利比公司对该项费用也未认可,但金工公司、大昌工程公司签署的分包合同中未包含此项工作内容。因此,东方公司认为,无论利比公司是否同意支付该项费用,大昌工程公司均应将该款项支付给金工公司。2、配合租户名义层共26个单元精装修电气改动工程(金工公司申请金额320,000元,东方公司鉴定金额320,000元):金工公司已提供与琦昌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琦昌公司)签署的施工合同。3、配合租户23F、28F-41F、42F单元精装修之电气改动工程(金工公司申请金额466,075元,东方公司鉴定金额为271,735.37元):金工公司补充提供了大昌工程公司要求其就该项工作进行投标报价的电子文件,该电子文件是否能作为该项工作即为金工公司施工的依据,需请法院判决。4、主楼强弱电系统增加工程(金工公司申请金额2,341,000元,东方公司鉴定金额556,209元):补充意见详见附表1。A:对东方公司审核的主楼强弱电系统增加工程中应支付给金工公司部分的78,259.433元,大昌工程公司认为应扣除15%的管理费及利润,对此,东方公司补充意见为金工公司与大昌工程公司对此无合同约定,造价管理部门对总包单位是否应该向分包单位收取总包管理费、收取多少亦无具体规定,通常为2-3%。B:对主楼强弱电系统增加工程中金工公司对利比公司审核单价有异议部分,东方公司审核金额132,902.63元。对其中有关地库L17/L18电梯大堂南侧新加吊顶机电配合事宜的费用,大昌公司同意支付,但认为应扣除15%管理费及利润。对此东方公司认为金工公司与大昌工程公司之间对此无合同约定,造价管理部门对总包单位是否应该向分包单位收取总包管理费、收取多少亦无具体规定,通常为2-3%。对其余款项,大昌工程公司认为应按利比公司审核单价计算,东方公司认为金工公司、大昌工程公司签署的施工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对因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单价如何计算无具体约定。C:对主楼强弱电系统增加工程争议部分,东方公司审核金额345,047.021元。其中(1)有关嘉华中心通信铜缆受外力损坏及紧急更换事宜。审核金额32,000元。大昌工程公司认为根据业主发出的指令,确定损害事件属于大昌工程公司安装工种操作时碰涉所引起,涉及修复费32,000元,从大昌工程公司工程款中扣除。安装工种是弱电属于宏汇公司施工,所以应由其负责。东方公司补充意见为:该指令是由业主发给大昌工程公司,指令单中并未说明是哪一工种所为,更不能确定即为金工公司所为。建议该款项支付给金工公司。(2)有关施工用电事宜。审核金额77,457.50元。(3)有关高区施工电梯用电事宜。审核金额40,950元。大昌工程公司认为,电缆由其采购,故电缆残值应归其所有。东方公司补充意见为:如电缆材料费由大昌工程公司支付,则该费用不应计取,反之,如由金工公司支付,则应计取。(4)施工用电转正常供电事宜。审核金额3,226.495元。大昌工程公司认为投标文件之电缆托盘单价是包括吊架及所有附件,加上大昌工程公司没有收到宏汇公司提供的进一步资料转送利比公司批复,不同意付款。东方公司补充意见为:金工公司未补充资料,建议不予支付。(5)关于办公区域的天花接地事宜。审核金额36,110.754元。大昌工程公司认为参照业主发出的工程指令及顾问单位的专业意见,该项目属于强电合同范围内的工作。东方公司补充意见为:对于总包合同中是否包括天花板接地,大昌工程公司提供的资料不能明确,建议支付给金工公司。(6)有关预敷供电远程监察线管事宜。审核金额6,736.60元。大昌工程公司认为该款项利比公司已计入商业楼会所的结算。东方公司补充意见为:大昌工程公司提供的资料不能说明在商务楼竣工结算中已包含该项费用,建议支付给金工公司。(7)关于污水处理站线槽更换及清理工作事宜。审核金额3,676.90元。大昌工程公司认为利比公司的审批意见污水处理站改造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大昌工程公司查阅合同属原有扩大一期之部分。东方公司补充意见为:大昌工程公司提供资料已证实,该项内容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建议不予支付。(8)商业楼屋顶风机房设备安装事宜。审核金额353.06元。大昌工程公司认为,需宏汇公司按利比公司审核时意见提供所需资料。东方公司补充意见为:金工公司未能补充资料,建议不予支付。(9)有关办公楼卫生间电热水器供电BMS控制。审核金额14,461.52元。大昌工程公司认为,利比公司审批时已明确列入BMS点数表内,BMS系统属于弱电工程范围。东方公司补充意见为:大昌工程公司提供资料已证实,该项内容亦包含于合同总价中,建议不予支付。(10)有关会所、商业楼公共部分装修机电配合。审核金额45,884元。大昌工程公司认为同意按利比公司审批的价格2,585.20元支付。东方公司补充意见为:大昌工程公司未能提供确切证据,建议支付给金工公司。(11)关于ASAL提供办公楼首层柱子电源插座图纸,供大昌工程公司深化设计并审批。审核金额7,071.42元。大昌工程公司认为,按利比公司审核意见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东方公司补充意见为:大昌工程公司提供的资料不能证实该项内容已包含于合同总价中,建议支付给金工公司。(12)变配电室增加双投站用电屏。审核金额51,053.16元。(13)关于设备容量修改事宜。审核金额6,746.56元。(14)关于扩大一期污水泵电源线改道事宜。审核金额1,156.20元。(15)关于B1层变配电室接地螺栓焊接事宜。审核金额3,603.40元。(16)关于2层风机房内灯管配合风管安装移位事宜。审核金额217.362元。(17)关于L30层电梯机房临时分体机电源安装事宜。审核金额899.56元。(18)有关加药泵电源事宜。审核金额4,339.48元。(19)关于空调专业远程监控屏及群控屏电源事宜。审核金额9,103.05元。大昌工程公司对(12)-(19)项认为,虽然没有利比公司的核价单,但其同意按合同单价计算减去15%管理费及利润后支付该款。东方公司补充意见为:双方之间对此无合同约定,造价管理部门对总包单位是否应该向分包单位收取总包管理费、收取多少亦无具体规定,通常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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