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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沪高民一(民)终字第19号 (5)
  2009年11月6日,东方公司出具《上海嘉华中心强弱电系统安装工程司法鉴定补充报告》,载明:一、上海嘉华中心代宏汇公司采购合同汇总强电工程。1、按电气系统施工合同内容来判断,金工公司认为“按约定属大昌提供设备材料”全部属甲方供应材料,不属于原电气系统施工合同的范围,除非双方另有补充协议;2、金工公司认为“非合同范围也未交原告施工”从合同关系及现有资料判断,全部为甲方另外发包或专业分包的范围。一般地,属原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除非乙方违约或经双方同意,由甲方可另外委托其他单位施工,而从乙方的承包金额中予以扣除;3、“塑铜线”(金额6,000元)因缺少资料,东方公司无法判断;4、“电线”(金额5,000元)因缺少资料,东方公司无法判断。二、上海嘉华中心弱电系统采购安装合同一览表。其中金工公司认为“非合同范围也未交给原告施工”从合同关系及现有资料判断,全部为甲方另外发包或专业分包的范围。一般地,属原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除非乙方违约或经双方同意,由甲方可另外委托其他单位施工,而从乙方的承包金额中予以扣除。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金工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与大昌工程公司结算上海嘉华中心强弱电系统安装工程的相关工程款?2、金工公司、宏汇公司与大昌工程公司之间就上海嘉华中心强弱电系统安装工程造价应如何认定?3、大昌工程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应如何认定?4、金工公司主张的相关款项能否抵扣?
  对争议焦点1。对此,金工公司表示,根据金工庙行分公司2007年2月5日与大昌工程公司签订的协调会纪要,其有权就上海嘉华中心强弱电系统安装工程款与大昌工程公司进行结算。大昌工程公司则认为,其与金工庙行分公司仅就上述工程存在劳务合同,金工公司有权主张的仅为劳务合同余款及配合租户装潢费用中的部分工程款。宏汇公司则表示同意就系争工程款由金工公司与大昌工程公司结算。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合同关系,大昌工程公司系与宏汇公司签订上海嘉华中心强弱电系统施工合同,其中大昌工程公司根据宏汇公司的委托,与金工庙行分公司签订强弱电系统的劳务合同。但从2007年2月5日的协调会纪要看,其首部及尾部签名处列明的乙方均为金工庙行分公司,虽然大昌工程公司认为代表金工庙行分公司签字的系宏汇公司负责人叶?明,故协调会纪要的签订者并非金工庙行分公司而是宏汇公司,但大昌工程公司无法对乙方列明为金工庙行分公司作出合理解释,且叶?明也作为金工庙行分公司的代表与大昌工程公司签订过系争劳务合同等,故大昌工程公司上述主张难以成立,原审法院认定金工庙行分公司系签订协调会纪要的主体。根据协调会纪要的相关内容,可以表明大昌工程公司已认可由金工庙行分公司就其与宏汇公司之间的上海嘉华中心强弱电系统安装工程包括合同及变更工程量价款进行结算,宏汇公司亦对金工公司与大昌工程公司结算系争工程款表示认可,故金工公司有权要求与大昌工程公司就系争工程款进行结算而非仅限于相关的劳务费用。尽管大昌工程公司还提供相关传真件,表明在签订上述协调会纪要后,宏汇公司仍就系争工程款向大昌工程公司主张权利,但在本案中宏汇公司已经明确表示认可金工公司代其一并结算系争工程款,故大昌工程公司就此提出的相关异议不能成立,对大昌工程公司关于金工公司非系争工程款结算主体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原审法院认为,虽然金工公司的诉请是根据协调会纪要,要求由大昌工程公司支付其确认的欠付款项,并对存在争议的增加工程量进行审核,但由于纪要中同时也对双方应就大昌工程公司采购材料费用进行核对作出了约定,审理中三方又均表示大昌工程公司与宏汇公司未就系争强弱电工程价款进行过结算,且无法对大昌工程公司已支付宏汇公司款项的部分与金工公司诉请涉及的工程款部分进行区分,故金工公司要求撇开宏汇公司名下强弱电施工合同的付款情况,仅就协调会纪要中大昌工程公司确认的欠款金额及未确认的变更工程量价款进行结算缺乏依据。既然原审法院已认定金工公司可代表宏汇公司结算系争工程款,故本案工程尾款应就大昌工程公司与宏汇公司、金工公司之间的相关工程合同价款与审价报告认定的变更工程量价款及大昌工程公司已付工程款一并进行结算。
  对争议焦点2。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有:1、大昌工程公司与宏汇公司签订的《上海嘉华中心电气系统施工合同》(30,000,000元,其中3,566,917元为金工庙行分公司劳务分包,2,000,000元为江苏建工公司劳务分包);2、大昌工程公司与宏汇公司签订的《上海嘉华中心弱电系统施工合同》(13,000,000元,其中3,014,130元为金工庙行分公司劳务分包;385,870元为延华公司劳务分包);3、大昌工程公司与金工庙行分公司签订的《上海嘉华中心电气系统劳务合同》(3,566,917元);4、大昌工程公司与金工庙行分公司签订的《上海嘉华中心弱电系统劳务合同》(3,014,130元);5、大昌工程公司与金工庙行分公司签订的《上海嘉华中心工程合同》(门禁控制系统1,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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