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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沪高民一(民)终字第19号 (8)
  3、对金工公司、宏汇公司认为强电系统中非合同范围也未交给金工公司施工的款项共计2,535,559.16元。根据东方公司出具的补充报告,该些内容均系甲方另外发包或专业分包的范围,且均无金工公司签收的依据,而除去0.4KV低压柜2,371,980元外,也无宏汇公司委托大昌经贸公司采购的依据,故对相关款项,原审法院不予认定。对0.4KV低压柜2,371,980元,大昌工程公司提供了宏汇公司于2004年7月16日发出的《代购材料通知书》,载明宏汇公司委托大昌经贸公司采购低压配电柜、分配电箱,采购金额(暂定价)6,508,415元,供应单位为东莞基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基业),采购合同编号是PCL(SH)A089/04。大昌工程公司对此说明,虽然0.4KV低压柜其是与上海久隆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沪南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久隆电力)于2004年6月4日签订采购合同,但该价款2,371,980元与金工公司、宏汇公司认可的向东莞基业采购的低压配电柜价款4,136,435元(含在强电系统有宏汇公司委托采购的材料款内)之总和,恰好是6,508,415元,由此可以印证0.4KV低压柜系由宏汇公司委托大昌经贸公司采购,应计入已付款。对此,原审法院认为,虽然大昌经贸公司与久隆电力签订的0.4KV低压柜采购合同的时间是在宏汇公司《代购材料通知书》发出之前,且签订对象也非东莞基业,采购合同编号也不相同,但《代购材料通知书》金额扣除采购合同编号PCL(SH)A089/04项下向东莞基业购买的低压配电柜款4,136,435元后的余额恰好是0.4KV低压柜的费用,而0.4KV低压柜也与《代购材料通知书》载明的采购事项相符,宏汇公司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大昌经贸公司还曾为其采购过其他金额完全相同的设备,故原审法院有理由相信该项设备属于宏汇公司委托大昌经贸公司采购范围,对该笔款项,予以计入已付材料款中。
  4、对弱电系统中没有宏汇公司委托采购,但大昌工程公司已经交付金工公司安装的相关材料款:1、楼宇自控设备2,600,000元;2、网络控制器44,000元。对上述款项,金工公司、宏汇公司认为对款项的实际发生没有异议,但认为未经其认可。对此,原审法院认为,虽然上述款项的数额未经宏汇公司、金工公司认可,但由于该款项已经实际发生,金工公司在接收上述材料时未提出异议并进行实际使用,故该款项应计入大昌工程公司已付款中,合计2,644,000元。
  5、对金工公司、宏汇公司认为的弱电系统中非合同范围也未交给金工公司施工的款项:(1)惠普服务器6,400元;(2)压力传感器连线12,800元;(3)弱电系统设备及工具66,000元。根据东方公司出具的补充报告,此三项内容均系甲方另外发包或专业分包的范围,且均无金工公司签收的依据,也无宏汇公司委托大昌经贸公司采购的依据,故对相关款项,原审法院不予认定。(4)江苏建工公司办公楼强弱电系统劳务费272,415元。根据东方公司出具的补充报告,该些内容均系甲方另外发包或专业分包的范围,且由大昌工程公司与江苏建工公司直接签订合同并进行结算,并未通过宏汇公司或金工公司,故大昌工程公司要求将该款项计入其向宏汇公司支付的工程款,缺乏依据。(5)延华公司的有线网络配套工程款1,250,519元;6、延华公司增加CCTV录像机数据保存30天的供货与安装298,146元;7、延华公司无线对讲系统增加频道25,262元;8、延华公司增加摄像机供应及安装319,284元;9、延华公司弱电系统设备供应及安装1,587,932.18元。根据东方公司出具的补充报告,该些内容均系甲方另外发包或专业分包的范围,且由大昌工程公司与延华公司直接签订合同并进行结算,并未通过宏汇公司或金工公司,故大昌工程公司要求将该款项计入其向宏汇公司支付的工程款,缺乏依据。对该部分款项,原审法院均不予确认。
  由此,原审法院认定的大昌工程公司已付的工程款为:1、强电系统劳务合同工程款3,565,917(金工庙行分公司)+1,893,879(江苏建工公司)=5,459,796元。2、强电系统施工合同材料款9,440,033.04+13,746,716.20+2,371,980=25,558,729.24元。3、弱电系统劳务合同工程款2,689,130(金工庙行分公司)+385,870(延华公司)=3,075,000元。4、弱电系统施工合同材料款6,978,595+2,644,000=9,622,595元。5、增加的门禁系统工程款1,300,000元。
  由此,大昌工程公司欠付的强电系统劳务合同工程款为5,566,917-5,459,796=107,121元。
  大昌工程公司欠付的强电系统施工合同材料款为24,433,083-25,558,729.24=-1,125,646.24元(超付)。
  大昌工程公司欠付的弱电系统劳务合同工程款为3,400,000-3,075,000=3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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