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宁民终字第83号(2)
马俊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邵剑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一、原审认定原被告之间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是错误的,应该是委托代理关系。原审中邵剑没有出示一份证据证实双方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双方也没有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原审法院仅凭邵剑当庭的陈述就认定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明显缺乏证据支持。2007年12月2日,刘林贤和彬长工程部签订的货运合同。承运人为刘林贤,刘林贤又委托马俊以其名义送货,因此刘林贤和马俊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发生事故造成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刘林贤承担。二、原审认定双方各有责任,应承担一半民事责任是违背客观事实的,上诉人马俊无责任。马俊本人及其司机都有驾驶证,能够驾驶车辆运行,虽然发生了事故,但马俊及其司机没有违章行为,当地交警认为不是交通事故未作处理。邵剑没有证据证明马俊事先知道货物超重仍然拉运上路,货物是一个整体,无法判断重量;也无重量标识,被上诉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刘林贤与彬长工程部签订的货运合同中第3.25条约定,设备主机不得超载。第3.26条约定保证具有合格证件的人员驾驶车辆及从事需要特种证件的工种。而本案中,刘林贤不雇银川的车辆运输而雇吴忠的车辆运输,目的就是省钱,在明知马俊的车辆只能承载20吨的情况下,擅自装上51吨货,还谎称不超载。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马俊及其司机在运输过程中有过错。三、原审判决马俊赔偿损失295067.1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邵剑没有出示一份证据证实马俊给其造成损失为295067.10元。被上诉人出示的即时报告是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时报告的委托人是平安保险宁波分公司,该报告是用作保险评估的,不能作为本案证据。即使要作为证据使用也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由本案双方共同选定评估机构,或者由人民法院委托,且即时报告是申报价格未实际发生。在原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出示了公估最终报告,这份公估最终报告是2008年9月1日出具的,而2008年7月23日,平安保险宁波分公司根据此报告给被上诉人邵剑赔付保险金1099328.81元,这明显是自相矛盾,公估最终报告没有出具,怎么赔付保险金?明显是应付诉讼,不排除伪造的可能性。被上诉人邵剑只出示了保险单正本的复印件和保险单副本原件,而没有出示正本原件,但是保险单副本的所谓原件与正本的复印件内容不一致,盖的平安保险宁波分公司的公章不一致,不排除伪造的可能性。也无平安保险宁波分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转账凭证,不能证实已支付保险金。
被上诉人邵剑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维持。理由:一是货物运输关系不是代理关系,这是常识。二是马俊是贵龙危货公司的挂靠司机,应明白危货运输的意义,应承担的责任是明知的。
被上诉人贵龙危货运输公司辩称,2008年9月底接手公司时转让协议明确写明所有债权债务关系由前法定代表人禹生贵承担,在移交车辆手续时并没有马俊的车辆在本公司挂靠。关于本案的赔付事宜与我无关,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各方均坚持一审举证、质证意见,均未提交新的证据。被上诉人邵剑和贵龙危货运输公司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
上诉人马俊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有4点异议,一是原判第6页倒数第10行“刘林贤系该联运站的工作人员”,没有证据证明;二是第6页倒数第5行“刘林贤以联运站名义与马俊口头约定”不对,实际上是以自己的名义;三是第7页第5行在表述“2008年9月1日出具公估最终报告时”,遗漏了保险公司在最终公估报告出具前已赔付的事实;第7页第2行“交警部门查看现场后认为是单方事故”不对,交警认为不是交通事故就离开了现场。本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刘林贤是联运站的工作人员,在本案中代表联运站与马俊订立口头合同,并且处理货损理赔事宜;至于单方事故一词是单方交通事故的简称,是指车辆在道路上未与其他车辆相撞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符合本案实际。对保险公司理赔时间原审法院查实为2008年7月23日,确在最终公估报告之前,并无遗漏。故上诉人马俊的四点异议均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根据(2008)吴民初字第31号和(2009)宁民终字第40号案中收集的经过质证的证据确认以下事实:1、CKE2500履带吊主机自重为51.18吨,无外包装和重量标识,属一个整体不可随意拆分。2、刘林贤与马俊订立口头运输合同时交给马俊的“蓝巢机械内部调拨单”上载明“运输方:宁海县城关万里货物联运站;司机:马俊;运输车牌号:宁C•15258;设备名称及规格型号:CKE2500;装车明细:主机1台、拉索5条、道木15根、尾部专用支墩1个、4个千斤支墩,验收结果:完好。调出单位技术员:张树秋;运输司机:马俊;调出日期:2007年12月4日。调拨单上未标明主机重量。双方口头约定装车、捆绑由刘林贤负责。3、2007年12月4日联运站向平安保险宁波分公司投保的保单上载明CKE2500履带吊由宁C•15258运载,保单上也未标明CKE2500履带吊的重量。4、事故损失额为配件费用1240912元+配件运费18000元+桅杆连接支撑架修理费95000元+现场修理费255551元+事故现场施救费80000元=1689463元。5、CKE2500履带吊不属于危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对货物的分类,重量大于20吨小于100吨属于三级大型特型笨重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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