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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民终字第2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1128元,由宁夏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仁

代理审判员 李荣华

代理审判员 丁长青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梅

【 稿 源 】 宁夏法院

【 编 辑 】 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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