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宁民终字第2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1128元,由宁夏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仁

代理审判员 李荣华

代理审判员 丁长青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梅

【 稿 源 】 宁夏法院

【 编 辑 】 李妍




相关链接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