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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民终字第70号(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上诉人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利芬

代理审判员 赵丽玲

代理审判员 魏元景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娜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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