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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民终字第6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宁民终字第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建国,男,汉族,1955年11月25日出生,宁夏青铜峡市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瞿靖镇朝阳村五队。
委托代理人:柴军,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西街45号。
法定代表人:金培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力行,北京市扶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田进会,男,回族,1978年6月18日出生,宁夏富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姜建国因与被上诉人宁夏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国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银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姜建国及其委托代理人柴军,被上诉人国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力行、田进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答辩及事实和理由,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银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万元退回给姜建国。
审 判 长 吴 锋
代理审判员 李荣华
代理审判员 丁常青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雍吉军
【 稿 源 】 宁夏法院
【 编 辑 】 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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