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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民终字第4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宁民终字第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网(宁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黄河路创新园3号楼C3号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71509961-4。

  法定代表人:罗海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海科,男, 1955年4月17日出生,回族,系德海集团公司董事长,住银川市清和北街东升大厦4楼30号,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马勇,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玉龙,男,1961年8月9日出生,回族,系德隆土畜产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预海镇水电小区35号。

  委托代理人:曹慈义,王国安,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西网(宁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网公司)与上诉人马玉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吴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西网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海科、马勇,上诉人马玉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国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04年6月3日,华融公司在《宁夏日报》上刊登公告,转让同心县百货公司、同心县五金公司等十一家企业债权。2004年8月16日,原告(时称德海(宁夏)集团西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华融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受让取得了该债权。为实现债权,原告将同心县百货公司、同心县五金公司等十一家债权人起诉至法院,吴忠中院经审理后作出(2004)吴民商初字第33、44号民事判决书,其中33号判决书判令同心县五金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7万元及利息135万元,同时判决原告对同心县五金公司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4号判决书判令同心县百货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2万元及利息197万元,同时判决原告对同心县百货公司抵押的证号为000150号与000151号房屋产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后该两案在执行阶段,同心县政府委托同心县发展和改革局处理包括同心县五金公司和同心县百货公司在内的十家债权。2006年4月14日,同心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原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同心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同心县百货公司所属土地3869.83平方米、同心县商业综合贸易公司所属土地1688.36平方米、同心县五金公司所属土地1773.8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来偿还原告从华融公司购买的包括同心县百货公司、同心县五金公司在内的十家企业债权1752万元,还约定除原享有的1752万元的债权交付给同心县发展和改革局外,再向同心县发展和改革局支付160万元作为同心县百货公司、同心县商业综合贸易公司、同心县五金公司三家企业的资产补偿金,协议签订后,由同心县发展和改革局协同有关单位将本协议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西网公司在取得协议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后,依有关规定可以进行转让、租赁、抵押、拍卖、开发等其他经营活动。协议签订后,2006年5月10日,同心县政府将该三宗土地的使用权过户到原告名下,其中原同心县百货公司土地证号为同国用(2006)第145号,使用权面积为3869.83㎡,原同心县五金公司土地证号为同国用(2006)第144号,使用权面积为1773.84㎡。同心县政府还将000167、000170、000150、000151号房产证原件交与原告持有。原告依照协议约定支付了160万元资产补偿金。2009年9月,原告以被告强行占有其拥有的同国用(2006)第144号、同国用(2006)第145号土地使用证所载明的5643.67㎡土地及地上4544㎡的房屋,并将该房屋非法出租牟利,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此项诉讼请求后在诉讼中明确为停止侵权、排除妨碍、返还原物;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647773.52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一审诉讼中,2010年2月3日,同心县国土资源局为原告颁发同心房权证豫海镇字第20100038号、20100039号、20100040号、20100041号房产所有证,同时将原五金公司房产所有证(000167号、000170号)、原百货公司房产所有证(000150号、000151号)收回注销。同心县国土资源局还为原告颁发同心房权证豫海镇字第20100037号房产证,该房屋位于原同心县商贸公司土地上,不在本案争议范围内。

  被告马玉龙以其与案外人马海科是借用原告名义购买华融公司在同心县十一家企业的债权,其与马海科约定各占50%的份额,债权实现后其与马海科已将涉案土地实际分开,故其对涉案土地及涉案房屋本身享有使用权,不存在侵权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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