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宁民终字第42号(5)

  关于西网公司主张的上诉人马玉龙对其房屋及土地侵权是否成立问题虽然2006年4月14日,同心县发展和改革局和西网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2006年5月10日,同心县政府将协议确定的三宗土地(144号、145号、146号)的使用权过户到了西网公司的名下,但双方争议的房屋所有权直至2010年2月3日才过户到西网公司的名下。因争议房屋座落在涉案的144号、145号土地之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吴民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和涉案土地及争议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自2006年5月10日起西网公司享有同国用(2006)第144号、同国用(2006)第145号土地使用权,自2010年2月3日起西网公司享有同心房权证豫海镇字第20100038号、20100039号、20100040号、20100041号房产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自2010年2月3日起马玉龙占有争议房屋的行为构成对西网公司涉案土地和争议房屋不动产物权的侵害,应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返还原物。因2009年10月西网公司起诉时虽享有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但并不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故其关于马玉龙自2006年4月14日至2009年10月强行占有其拥有的同国用(2006)第144号、同国用(2006)第145号土地使用证所载明的5643.67㎡土地及地上4544㎡的房屋,侵害其涉案土地和争议房屋所有权的主张不能成立。西网公司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争议房屋系马玉龙强行占有。马玉龙上诉称涉案土地及争议房屋系其根据合伙协议经双方分割后合法占有并应归其所有,因其主张的合伙纠纷已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吴民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处理,并被驳回了诉讼请求,马玉龙也未提供其可继续占有涉案土地和争议房屋的证据,故其上诉请求也不能成立。

  关于西网公司主张的损失问题原审中,西网公司为证明其损失向法庭提交争议房屋同地段其它房屋的租赁合同,以同类比照估算的方法确定其所受到的可得利益损失最低为2647773.52元,计算时间自2006年4月14日至2009年9月20日。本院认为,在西网公司主张的时间段内,其未取得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且西网公司在原审中并未申请对侵权损失进行评估鉴定,现仅凭其出租同地段房屋的租赁合同估算损失,原审以西网公司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该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西网公司主张被上诉人马玉龙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赔偿损失2647773.52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但对部分事实的定性缺乏依据,应予纠正。上诉人西网公司关于同国用(2006)第145号土地使用权应归其所有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其他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马玉龙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吴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马玉龙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其占用的原告所持土地使用证同国用(2006)第144号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同心房权证豫海镇字第20100038号、20100039号、20100040号、20100041号记载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

  二、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吴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西网(宁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马玉龙赔偿2647773.52元的诉讼请求;

  三、上诉人马玉龙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其占用的上诉人西网公司所持同国用(2006)第145号土地使用证记载范围内的土地。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马玉龙交纳50元,由其自行负担,上诉人西网公司交纳27982元,由西网公司负担20000元,马玉龙负担79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利芬

代理审判员 王运霞

代理审判员 李 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娜瑞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