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宁民知终字第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宁民知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630号。
法定代表人赵家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剑,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金鑫,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北轴承集团平罗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前进东街46号。
法定代表人闫万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宏程,宁夏大潮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轴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北轴承集团平罗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罗轴承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西轴公司于2008年12月23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9年5月4日作出(2009)银民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1日作出(2009)宁民知终字第9号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2009)银民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5日重审后作出(2009)银民知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剑、金鑫,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宏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31日,原告西轴公司与被告平罗轴承公司签订了《“NXZ”商标及“西北轴承”冠名权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原告许可被告使用“NXZ”商标及“西北轴承”冠名权,许可使用期为一年,从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全年“NXZ”商标及“西北轴承”冠名权同时许可使用费人民币180万元,“西北轴承”冠名权单独许可使用费人民币20万元,两项合计200万元。许可使用费应以现金结算,但考虑被告的实际困难,可以用轴承直接抵缴使用费,但轴承结算价格按现行出厂价的80%折算。合同还对许可范围,双方的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被告认可2007年商标使用费15万元未付的事实。
审理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一审法院依法查封被告位于平罗县前进东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平国用(2002)字第181号。重审中,被告提出变更保全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对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解除查封,变更为查封被告位于平罗县城南大街轴承厂综合楼房屋产权,证号为:平国用(2000)10950号。
诉讼中,原告申请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宁夏正大会计师事务所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宁正会鉴(2009)002号司法鉴定。 其鉴定结论,一审法院认为与事实不符,不予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欠付2005年度200万元的商标使用费,被告辩称已通过债务抵消的方式付清了原告200万元的商标使用费,并提供原告出具的22张发票,合计200万元,原告记账凭证也证实了被告付清该笔商标使用费的事实。对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其200万元商标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被告对2007商标使用费15万元的事实认可,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原审笔误,应为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平罗轴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西轴公司商标使用费15万元;驳回原告西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0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9000元,共计38000元,由原告西轴公司负担35000元,被告平罗轴承公司负担3000元。
原审原告西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平罗轴承公司支付上诉人商标使用费215万元; 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1、一审判决严重违背事实,上诉人出具的22张发票和记帐凭证经司法鉴定得出被上诉人未支付或抵消上诉人的商标使用费200万的事实;2、为了判决生效后便于执行,一审中上诉人申请财产保全,被上诉人对保全土地违法转让他人,在上诉人不同意变更保全物的情况下变更了保全财产。
被上诉人平罗轴承公司答辩称,我方提供了对方的22张发票和对方的记帐凭证以及我方的记帐凭证,相互印证,均证明2005年商标使用费200万元已通过债务抵消方式付清。因此,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坚持一审的举证、质证观点。
本院在审理中查明本案的事实过程与一审查明的一致。另查明,2006年、2007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继续使用该商标,原、被告协商免去2006年的商标使用费,2007年商标使用费按被告年销售额500万元的3%计算,即15万元,被告认可未付。为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2005年、2007年商标使用费共计2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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