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宁民知终字第1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宁民知终字第14号
上诉人 (原审被告) 王龙,男, 1981年10月20 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青铜峡市康定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业主,住青铜峡市青铜峡镇余桥村第一村民小组。
委托代理人常斌,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苏建东,男,汉族,1969年9月13日出生,大学文化,自由职业。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惠安巷19号温莎花园7-3-401。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 银川高新区永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天威15 号。
法定代表人康庆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建祥,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青铜峡市小坝东街12 号。
法定代表人王生和,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浩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青铜峡市大坝电厂184 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庭,男,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上诉人均委托本案上诉人王龙为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圣地嵘(北京)国际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西下营村。
法定代表人朱莎,女,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王龙与上诉人银川高新区永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康公司)因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银民知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双方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龙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建东、常斌、上诉人永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建祥、被上诉人宁夏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盛业公司)和宁夏浩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浩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龙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圣地嵘(北京)国际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圣地嵘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1月1日,永康公司与专利权人邱则有续签二份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约定邱则有继续许可永康公司在宁夏范围内实施发明专利“空心管成型工具”:(专利号ZL 02 1 22557.5)和“钢筋混凝土用空心管及其制作方法、专用模具”(专利号ZL 02 1 22558.3)以及与上述发明专利有关的其他十项专利;许可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协议签订次日,邱则有向永康公司颁发了“发明专利实施许可证”。3月1日,邱则有向永康公司出具“诉讼授权书”,授权永康公司在许可范围内制止侵犯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并且可以提起维权诉讼。3月18日,永康公司向专利权人支付了本年度的专利实施许可费10万元,同时,继续利用专利技术,组织生产、销售钢筋混凝土用空心管。2009年3月,永康公司发现王龙在青铜峡市青铜峡镇批量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空心管,并销售给盛业公司、浩林公司用于吴忠回民中学迁建工程7号楼的施工中。经交涉未果,提起诉讼。
2009年1月8日,王龙与圣地嵘公司签订二份“合作协议书”,约定圣地嵘公司向王龙提供三项实用新型专利即“薄壁水泥管成型装置”(专利号Z1 2004 2 0031173.1)、“薄壁水泥管成型模具”(专利号ZL 2004 2 0031174.6)以及“高强度复合水泥薄壁管”(专利号ZL 2003 2 0104931.3),同时提供专利设备单机双筒机、控制柜、操作台、自动注水机各一台;机制网格布100m;直径100mm、150mm、200mm堵头模具各一个,直径150mm堵头60个;并免费培训技术人员,确保合作方掌握生产工艺流程,生产出合格产品;合作方王龙在宁夏吴忠地区组织生产、销售并向圣地嵘公司填报日报表、周报表,报送销售合同。王龙须将承接的每项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合作利润付给圣地嵘公司;合作期限自2009年3月1日至2011年3月1日。合作协议还约定了双方责任、纠纷的处理、其他等事项。协议签订前,圣地嵘公司于2005年2月16日取得了专利权人苏利国对“高强度复合水泥薄壁管”专利的授权,于2005年8月1日取得了专利权人朱文笔对“薄壁水泥管成型装置”专利的授权。合作协议签订后,王龙在青铜峡市青铜峡镇其住所地组织生产并将部分薄壁水泥管销售至吴忠市回民中学迁建工地,用于盛业公司、浩林公司承建的7号楼工程中。
另查明,发明专利“钢筋混凝土用空心管及其制作方法、专用模具”共有86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有6项,其描述生产方法在实施中采用人工方法成型;而王龙使用实用新型专利,“薄壁水泥管成型装置”成型,即主要依靠机械生产方式成型。该发明专利涉及专用模具的独立权利要求为第56项权利要求,该项独立权利要求描述了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必要技术特征包括筒模板、合紧件、接口边;其技术方案为:合紧件将筒模板两接口边合紧构成闭合的筒状外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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