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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宁民知终字第14号(2)

  发明专利“空心管成型工具”共有62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有两项。该两项独立权利要求描述的空心管成型工具的必要技术特征包括两个接口边、张合式弹性筒、撑形件、合紧件。其技术方案为:接口边设置在张合式弹性筒的长边上,撑形件包裹在张合式弹性筒的端内,合紧件锁紧在接口边上(或合紧件抱紧在张合式弹性筒上)。

  实用新型专利“薄壁水泥管成型模具”共有3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有一项。该项独立权利要求描述的薄壁水泥管成型模具的技术方案为:一个薄钢板,薄钢板的两端连接有方管,两个方管对接后薄钢板成圆筒状,并且设有两个与对接后的方管相配套的卡紧件。该卡紧件为顶紧螺栓,或为套环压板。

  被控侵权产品“水泥空心管成型模具”包括一块薄钢板、两节方管,撑形件、卡紧件;其技术方案为薄钢板连接两方管,两方管对接后薄钢板成圆筒状。其中一方管上焊有两个坡型钢定位件,并且设有两个与对接后的方管上的坡型钢构件相匹配的槽钢作为卡紧件。

  原审法院认为,“钢筋混凝土用空心管及其制作方法、专用模具”中描述的生产方法在实施中采用人工方法成型,而王龙则使用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薄壁水泥管成型装置”成型,即主要依靠机械生产方式成型,故王龙的空心管成型方法没有落入发明专利“钢筋混凝土用空心管及其制作方法、专用模具”中的制作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但比对可见,被控侵权产品水泥管成型模具没有完全实施实用新型专利“薄壁水泥管成型模具”的技术方案,而实施了发明专利“空心管成型工具”的技术方案,其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了发明专利“空心管成型工具”的保护范围内,构成侵犯发明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王龙没有举证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空心管成型模具为被告圣地嵘公司提供,故侵权责任由王龙与使用侵权产品的盛业公司、浩林公司承担;关于赔偿额,依法按照原告永康公司支付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判决1、被告王龙立即停止使用侵权产品水泥空心管成型模具,立即销毁用该成型模具制成的水泥空心管,赔偿原告永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财产损失8万元;2、被告盛业公司赔偿原告永康公司财产损失1万元,被告王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浩林公司赔偿原告永康公司财产损失1万元,被告王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被告圣地嵘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永康公司承担4000元,王龙公司承担3000元;盛业公司、浩林公司各承担900元。

  王龙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理由:王龙与原审被告圣地嵘国际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是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合法产品,现根据协议合法生产经销,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永康公司当庭答辩称,永康公司是本案发明专利的许可人,王龙生产的产品无论从外形、制作方法与涉案专利基本相同,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王龙没有证据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永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王龙赔偿永康公司财产损失30万元,并判盛业公司、浩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撤销原判第二项第三项,改判宁夏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浩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银川高新区永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0万元,王龙承担连带责任。理由: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赔偿数额不足以弥补上诉人的损失,也不能惩罚侵权人。

  王龙当庭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与实际不符。1、王龙所使用的模具由三部分构成,即一个薄钢板、同薄钢板等长的方管、二个卡紧件,与涉案专利比较没有使用撑形件而且被控侵权物上使用的卡紧件与空心管成形工具发明专利中使用的合紧件不同,缺少空心管成型工具涉案专利号ZL 02 1 22557.5的必要技术特征;王龙所使用的实用新型专利薄壁水泥管成形模具(ZL200420031174.6)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合法授权的专利,从外观看,被控侵权物的纵向管体上没有结合缝,这和空心管成形工具所直接得到的产品不同。被控侵权物是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人圣地嵘公司所提供的成品,即使构成侵权,也不应由王龙承担赔偿责任。2、原判以许可费来估算损失其方式不合适。

  盛业公司和浩林公司当庭答辩称同意王龙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应当予以确认。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1、王龙所使用的专利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了永康公司所使用的专利保护范围? 2、如构成侵权,一审所判的赔偿数额是否合适?

  本院认为,永康公司与涉案专利权人邱则有续签的一份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合法有效。作为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权利应依法得到保护。王龙主张其生产的薄壁水泥管所使用的技术是实用新型专利薄壁水泥管成形模具(ZL200420031174.6)专利,该专利因其与圣地嵘公司合作而有授权,被控侵权物是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人圣地嵘公司所提供的成品,有合法来源,但本案至二审审理期间王龙并未向法庭提交该实用新型专利薄壁水泥管成形模具专利的检索报告,也未提交其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王龙称其使用的实用新型专利与涉案发明专利不同之处一是在于卡紧件,二是在于其没有使用撑形件,从外观看,被控侵权物的纵向管体上没有结合缝。关于卡紧件,实用新型专利中描述其为“顶紧螺栓或为套环压板”,而王龙是以“坡型钢构件相匹配的槽钢作为卡紧件”,该技术方案中的卡紧件与实用新型中的卡紧件并不相同,其性能及特征与涉案发明专利中的合紧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具有相等同的特征。关于撑形件,涉案发明专利空心管成型工具说明书(三)发明内容中记载:“本发明的特征还在于撑形件为放置在空心管内脱模后不再拆除的一次性使用的撑形件。这样,可直接采用空心管两端的堵头或者其内的加劲肋或加强杆件或者它们的组合作为撑形件,与薄壁管形成整体,一次性使用,提高生产效率”。本案的被控侵权物正是直接采用空心管两端的堵头作为撑形件的,虽然生产方法有所不同,管体上没有结合缝但王龙所实施的技术方案落入了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王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原审法院依法按照永康公司支付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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