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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宁民知终字第14号(3)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00元,由王龙和银川高新区永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各负担8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樊学礼

审 判 员 陶爱珍

代理审判员 罗卫江

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陆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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