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09)宁民知终字第14号(3)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00元,由王龙和银川高新区永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各负担8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樊学礼
审 判 员 陶爱珍
代理审判员 罗卫江
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陆海霞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