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甘刑三终字第56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甘刑三终字第56号



原公诉机关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树斌,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16日,甘肃省庆城县人,住庆城县庆城镇东王塬行政村石塬自然村,租住庆城镇西壕韩弟家。因本案于2009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庆城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吴鹏,甘肃省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树斌犯故意杀人、强奸罪一案,于2010年3月8日作出(2010)庆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树斌不服,提出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玉兰、李宏英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王树斌及指定辩护人吴鹏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8月25日下午,被告人王树斌的妻妹姜某(时年16岁)到王的租住处,要王骑摩托车送她回蔡家庙家中,因下雨路滑王要姜某等待。王外出办事于当晚20时许返回,睡觉时王欲奸淫姜某,遭到拒绝,王树斌即强行奸淫了姜某。姜某高声责骂,并声称要去报案,王怕罪行败露,即用左手捂住嘴,右手扼住脖子,致姜某死亡。后王树斌用一条布被里和一块纤维布对尸体进行了包裹,并将姜某的部分衣物放入尸包内。8月26日凌晨4时许,王树斌用摩托车将尸体运至庆城县庆城镇东王塬村杨家湾半山腰,将尸体投入一“灌眼”,掩埋后逃离。王树斌回到租住处又将姜某的遗留物品装入一编织袋抛弃。经庆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姜某系被他人扼颈致死。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姜某某证明经其辨认死者就是其二女儿姜某某;证人王秀琴、贾娜娜证明经辨认《寻找尸源启示》上的照片,确认死者就是金荣饭店服务员姜某。证人韩弟证明王树斌租住在其家,2009年8月26日凌晨4时许,看见王树斌用摩托车运载一大包东西离开租住处。证人王兴策、杨崇山、杨克礼、杨明发证明了发现尸体的经过。证人王重才证明,在其家大门前发现沾有大量血迹的摩托车和其孙子王树斌回家时衣服上沾有大量血迹。

2、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具体情况。

3、尸体检验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结论证明了尸体损伤情况及死亡原因;甘肃省公安厅DNA个体识别鉴定结论证明在王树斌租住屋提取的卫生纸团和被害人阴道拭子中均检出人精斑,支持该精斑为王树斌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4、抛尸现场、抛物现场提取的布被里、纤维布经被告人辨认确系裹尸用品;提取的衣物经被告人及证人贾娜娜辨认确系被害人的衣物。

5、被告人王树斌供述,我将生殖器插入姜某某的生殖器里有20分钟就射精了,姜某某骂我并说要给我父母说这个事。我十分生气,就用左手捂着姜某某的嘴,右手使劲掐住姜某某的脖子,并用两个膝盖顶压住两只手,过了5、6分钟我见姜某某嘴里吐白沫了,把手搭到姜某某的鼻子上试了一下,发现她没气了,死了。我决定把姜某某的尸体用东西包裹好拿到外面给埋了。我找了一条白色的被里子和一个大编织袋,将姜某某的尸体半卷缩着包裹好,抱到我的摩托车上,用绳捆好后,骑到三十里铺杨湾子半山上时,就在附近不远处找了个大坑,将尸体拖到大坑底下的一个水冲形成的土坑里,用几块土疙瘩盖在了包裹尸体的编织袋上。其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结论相一致。

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树斌采用暴力手段奸淫少女,为掩盖其罪行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其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关于其强奸没有预谋的辩解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认罪态度好等酌定从轻情节的意见,由于被告人罪行严重,不予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强奸是临时起意、是间接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树斌上诉提出:上诉人没有预谋强奸,是服药后临时起意;上诉人是过失致人死亡,请二审从轻判处。

王树斌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本无杀人的主观恶性,对其量刑应区别于情节严重的杀人案件;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情急杀人,建议给其悔改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树斌杀人、强奸的犯罪事实清楚。原审判决所列认定事实的依据,已在一、二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认证,经庭审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在我院二审开庭时,还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从埋尸现场提取的被里子,经上诉人王树斌妻子姜艳艳当庭辨认,此被里子就是我家的,这被里子是两块白布接到一块的,被里子边上有一块补丁;2、从埋尸现场提取的编织袋,经上诉人叔叔王军道当庭辨认,此编织袋就是他送给王树斌的,编织袋是用几小块编织袋接在一起而成的一块大编织袋。经质证王树斌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