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甘刑三终字第106号 (2)
5、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侦查人员在陶世世家中扣押红色女式外套一件、花丝围巾一条、红白相间手套一双、牛仔休闲裤一条。
6、经陶世世辨认,确认所扣押围巾及从天水日报社广告部提取的烟灰缸为其致死被害人杨某某所使用的作案工具。
7、证人马某某、杨某某证明,2009年11月7日早上10点多和11点多,陶世世分两次在其商店内购买了改锥、线手套和胶带纸等商品。
8、证人张某某证明,2009年11月7日上午9点30分左右,陶世世来到其上班的天水日报社广告部,在闲聊过程中陶世世提出朋友要来,让其回避。到10点50分左右,因广告部主任杨炜打电话让其取东西,便离开办公室大约有20分钟时间。中午1时许,陶世世借杨炜名义将其支走。同时证明当天晚上发现办公室抽屉里多了一卷新胶带纸和一把改锥,此前其用过的一卷胶带纸和抹布丢失。
9、证人陈某某证明,2009年11月7日10点多,我与路春在“琪琪”箱包店上班时,进来一个二十四岁左右的女子,指着地上放的中号的拉杆箱问有没有最大号的,我们就将店里最后一个特大号箱子(尺寸大概是70cm×50cm×50cm)翻出来,她一下就看上了。因为便宜了10元钱,我们让她在本子上签个名,她就签了“刘威”两个字。路春证言与陈立芝的证言一致。经陈立芝、路春对照片进行辨认,确认该女子系陶世世。
10、证人邵某某证明, 2009年11月7日早上9点多,陶世世来到其工作的天水晚报社广告部,闲聊了一会陶便离开了,又过了十几分钟,陶世世又进来,手里拉着一个长约70cm,宽高大约均为40cm—50cm的大箱子,放在了进门靠左手的墙角下,大约到11点多,陶世世进来将箱包取走了。
11、证人李某某证明,2009年11月7日14时左右其看到被害人杨某某手里提着一个包朝天水日报社广告部方向行走。
12、证人陶某某证明,2009年11月7日17时许,我在麦积区石佛乡峪家十字砖厂窑顶上休息时,看见一女子从一辆出租车上下来,手里提着两个小包,又从后备箱里取出一个大箱子,箱子看起来很重,司机离开后,那个女子就拖着箱子沿马路往南走了。
13、证人唐某某证明,2009年11月7日晚上11点左右,我开的出租车搭乘了一个女子,她上车后先去了天水日报社,但没下车,返回岷山厂附近的一个小区拿了一个大箱子后又出高价钱去道班。我将她送到刚返回到锻压厂时,又接到那个女的电话,让我接她回市上,到市五中便桥处时她下了车将箱子扔了。经唐仲良对照片进行辨认,确认该女子系陶世世。上述证言中通讯联系部分有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陶军军手机通话记录相佐证。
14、证人陶某某证明,2009年11月8日凌晨零时左右,其在麦积区石佛乡峪家十字砖厂值班时,有一年轻女子到其房子,借电话叫来一辆车后离开,后来发现该女子打完电话后将所打通话记录删除了。经陶某某对照片进行辨认,确认该女子系陶世世。
15、证人杨某某证明, 2009年11月4日杨炜电话委托他给其单位一位女同事订房,与杨炜、陶世世证言、供述能互相印证。
16、证人杨某证明,陶世世是我们广告部的员工,大概2008年底或09年初的时候,我们之间有了暧昧关系。2009年7、8月份,因为工作上的事情,我就让她回家反省去了。2009年11月2日下午6点多,陶世世给我打来电话说想见我,我没办法就说到兰天那儿的茶园里见面,当晚我等到9点多她也没有来。大约晚上10点多,陶世世来我家楼下找我,我就把她领到邮政宾馆登记了个房间,坐了一会就离开了。回家后我给陶世世的舅舅陶元亮打了电话。陶世世又来我家楼下时,陶元亮就把她骂了一顿,陶世世说要去陇南看对象就离开了。11月3日下午3点我就坐车到兰州去开会了,陶世世知道后乘出租车追上我。第二天我就给了她200元钱让她回天水,我就到北京开会去了。11月4日晚上8时许陶世世给我打来电话说她不想回家,让我给她订个房间,我就给金龙宾馆的杨毅军打了电话,让他给帮忙订了一间,第二天陶世世又让我续订了两天。11月7日10时许陶世世用办公室电话打过来,说要用我的电脑并问了密码,又过了一会她又打来说要做图,让我叫当天值班的张晓慧离开,我没有答应。当天晚上6点多我回到家中,发现孩子没回来,就开始找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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